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880號
PTDV,105,司促,3880,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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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蘇文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零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
  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
  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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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