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8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蘇文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零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
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
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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