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29號
債 權 人 宋茜蒂
債 務 人 蒂妮即DINI ISWAR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元部分,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