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8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勇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范正宏等11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暨請求之
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
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暨完整之請
求原因事實」,及對債務人范雅典、鄭沅哲、鄭沅彰、黃林
寶珠、黃莊月秀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
三、請提出債務人范正宏、范雅雯、范雅渼、范雅典、鄭博文、
鄭沅哲、鄭沅彰、黃和貴、黃林寶珠、黃和平、黃莊月秀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