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827號
PTDV,105,司促,3827,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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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8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勇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范正宏等11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暨請求之
  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
  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暨完整之請
  求原因事實」,及對債務人范雅典鄭沅哲鄭沅彰、黃林
  寶珠、黃莊月秀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
三、請提出債務人范正宏范雅雯范雅渼范雅典、鄭博文、
  鄭沅哲鄭沅彰黃和貴黃林寶珠黃和平黃莊月秀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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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