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825號
PTDV,105,司促,3825,201604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2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葉瀞琄即葉靜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