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59號
PTDV,105,司促,3759,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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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5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姿旻
債 務 人 林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參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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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