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20號
PTDV,105,司促,3720,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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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20號
債 權 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債 務 人 紘福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紘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壹佰貳拾捌元,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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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福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