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57號
PTDV,105,司促,3657,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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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建維
      黃清義
      李宜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柒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建維前於民國101 年至103 年間,邀同債務人黃清
  義、李宜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4 筆,共計新臺幣228,801 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建維自民國105 年1 月19日起
  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28,471 元及自民國104 年
  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
  5 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清
  義、李宜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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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