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54號
PTDV,105,司促,3654,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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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儒誠
      廖今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訴外人)黃光麒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
  債務人黃儒誠廖今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5 萬6,425 元整。並約
  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
  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訴外人)黃光麒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 萬3,780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儒誠
  、廖今岑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6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儒誠、廖│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33,780元│今岑   │5月2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儒誠、廖│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33,780元│今岑   │6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分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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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