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39號
PTDV,105,司促,3439,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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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3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許耀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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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