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董吉宇
董志偉
一、債務人董吉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玖仟叁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董吉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董
志偉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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