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賴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賴莉芳於民國88年1 月7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
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 年1 月2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新臺幣(下同)14,149元及費用1,200 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
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
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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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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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賴莉芳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26,925元 │ │1 月25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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