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翁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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