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943號
TNDV,89,訴,1943,200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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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三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普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身
  被   告  戊○○  住
              身
         丁○○○ 住
              身
         丙○○  住
              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壹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普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天建設公司)邀同被告甲○ ○、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向 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四百二十萬元,原先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六年二月二十 八日起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零點 五七計算機動調整,嗣借款期間延展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利息變更為按 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六計算機動調整(現利息為年息百分之九 點六二),利息以一個月為一期,按期給付,本金則應於到期時一次清償,如逾 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被告普天建設公司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清償屆至,未依約清 償,嗣後始於八十九年五月間來清償本金一千元及繳納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之利息,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債務已全部到期,被告甲○○戊○○、丁○○ ○、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 尚欠本金四百十九萬九千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件、借款展期約定書二件、一般授信約定書五件、放款撥款傳



票、轉帳收入傳票及利率表各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提出之答辯狀所為之聲明及陳述如下:一、聲明:(一)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 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原告為放款核貸之金融業,借貸未能如期受償,依其營業情形,應僅 有利息之損害,惟原告訴請付除利息算至清償日止外,同時請求如同利息之違約 金,形同一隻牛剝二次皮,況且其利率略高行情,益見違約金之請求,尚欠公道 ,徵諸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原告就違約金之 請求應無理由,應予駁回,退步言,亦請 鈞院審酌核減。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普天建設公司邀同被告甲○○戊○○丁○○○、丙 ○○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款四百二十萬元,原先約 定借款期間自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利息按原告 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計算機動調整,嗣借款期間延展至八十九年 二月二十八日止,利息變更為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六計算機 動調整(現利息為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二),利息以一個月為一期,按期給付,本 金則應於到期時一次清償,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被告如有一期未依約 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普天建設公司於八十九年二 月二十八日清償屆至,未依約清償,嗣後始於八十九年五月間來清償本金一千元 及繳納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之利息,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債務已全部到期 ,被告甲○○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經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本金四百十九萬九千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之利息暨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一件、借款展期約定書二件、 一般授信約定書五件、放款撥款傳票、轉帳收入傳票及利率表各一件為證,核屬 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抗辯原告就違約金之請求,尚欠公道,應予駁回或核減云云。惟按當事人 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固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以職權減至相 當之數額,惟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 形,以為酌定標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 額(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八0七號判例參照)。本件兩造就系爭借款之利息約 定為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六計算機動調整(現利息為年息百 分之九點六二),違約金則以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兩造間上開有關違約金之 約定方式及數額,為現今一般銀行業界放貸時所採用,揆諸上開說明,依一般客



觀事實及社會經濟狀況,並無過高之情形,被告抗辯原告違約金之請求有欠公道 ,應予駁回或核減云云,顯悖於社會常情,自不可採。三、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 照觀之甚明。被告甲○○戊○○丁○○○丙○○係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 證人,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甲○○戊○○丁○○○丙○○應與 主債務人即被告普天建設公司就同一債務,對於原告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從而 ,原告依金錢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四百十九萬九千 元,及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二計算之利 息,並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翁金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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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