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德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宏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宏凱發支付命令,經核 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楊宏凱給 付貨款。惟查所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即德騄企業有限公司之 出貨單及欠款明細,依形式觀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 德騄企業有限公司、大新汽車保養廠」,尚無從推知聲請人 對債務人楊宏凱之請求權依據為何,其請求尚難認有理由。 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8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本件 對債務人楊宏凱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等,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揆諸前揭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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