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蘇勝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昭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聲請人即債權 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昭智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經核債務人王昭智已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有除戶謄本附卷可憑。嗣經本院裁定限期命聲 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王昭智之合法繼承人為相對人,詎被繼承 人王昭智之繼承人業已拋棄繼承,且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亦 有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4 月13日屏院進家慧字第0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 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