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80號
PTDV,105,司促,1680,2016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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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佳瑜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何周澄女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何周澄女、何銘峰何銘祥、何銘
  元、何秀屏是否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圭介之繼承所得範圍
  內,向聲請人負給付責任?
二、承上,若其等均應向聲請人負給付責任,則請釋明相對人等
  是應負連帶責任?或是共同負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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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