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佳瑜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何周澄女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何周澄女、何銘峰、何銘祥、何銘
元、何秀屏是否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圭介之繼承所得範圍
內,向聲請人負給付責任?
二、承上,若其等均應向聲請人負給付責任,則請釋明相對人等
是應負連帶責任?或是共同負責?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