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 告 陳麗雲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被 告 張有成 張正道 張崑玉 張順惠 林顯朝 林顯勳 林初雪 張仁邦 孫雅清即藍碧瑛之繼承人 蔡冠世 林純安 徐鳳玉 張書銘 張佑瑋 藍偉 托懿華 藍泉 藍廷 兼上列張有成、張正道、張崑玉、張順惠、林初雪、張仁邦、徐鳳玉、張書銘、張佑瑋、藍偉、托懿華、藍泉、藍廷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蔡有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上侈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共有人藍碧瑛已死亡),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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