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1號
PTDV,104,重訴,11,201604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陳麗雲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   告 張有成 
      張正道 
      張崑玉 
      張順惠 
      林顯朝 
      林顯勳 
      林初雪 
      張仁邦 
      孫雅清即藍碧瑛之繼承人
      蔡冠世 
      林純安 
      徐鳳玉 
      張書銘 
      張佑瑋 
      藍偉  
      托懿華 
      藍泉  
      藍廷  
兼上列張有成張正道張崑玉張順惠林初雪張仁邦、徐
鳳玉、張書銘張佑瑋藍偉托懿華藍泉藍廷共同兼訴訟
代理人   蔡有成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上侈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共有人藍碧瑛已死亡),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