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 告 阮平文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阮平正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月2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