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周易呈
林永華
被 告 王柏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5 頁第4 行關於「4 萬4,977 元」之記載,更正為「4萬9,743 元」;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9日」之記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