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96號
PTDV,104,訴,196,2016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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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訴人即原告 葉月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陳煥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3萬4046元(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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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