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號
上訴人即原告 葉月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陳煥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3萬4046元(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