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19號
PTDV,104,勞訴,19,2016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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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名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進登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13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
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
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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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