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陳春金代 理 人 葉婉玉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代 理 人 林文鵬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陳春松 屏東縣屏東市潭墘里大同北路171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黃怡玲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代 理 人 吳明隆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沈智偉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李昇詮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代 理 人 黃蘭雰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代 理 人 林若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30日所為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件更生方案中,關於壹、更生方案內容4.清償比例「6.75%」之記載,應更正為「67.4%」。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5條亦設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 主文所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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