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26號
原 告 李秋燕(即張乾明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錦芬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共160人)
受告知訴訟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人
法定代理人 古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一所示編號0000-0000 號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莊添丁所 遺坐落屏東縣恆春鎮○○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三六0分之十二,辦理繼承登記;編號0000-0000 號被告應 就被繼承人莊山知(登記謄本誤載為莊小知)所遺上開土地 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六0分之十二,辦理繼承登記;編號0000 -0000 號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莊萬得所遺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 部分三六0分之四,辦理繼承登記;編號0000-0000 號被告 應就被繼承人莊萬益所遺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六0分 之四,辦理繼承登記;編號0000-0000 號被告應就被繼承人 莊清來所遺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六0分之五,辦理繼 承登記;編號0000-0000 號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莊清秀所遺上 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六0分之五,辦理繼承登記;編號 0106、0107號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莊清和所遺上開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三六0分之五,辦理繼承登記;編號0000-0000 號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莊錦全(原名莊清全,登記謄本誤載為莊 清金)所遺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六0分之五,辦理繼 承登記;編號0000-0000 號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莊清元所遺上 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六0分之五,辦理繼承登記;編號 0000-0000 號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莊清枝所遺上開土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三六0分之五,辦理繼承登記;編號0000-0000 號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莊人和所遺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十 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上開土地、面積七二三二.九一平方公尺,分割如 附圖及附表四分割方案所示,即附圖編號A面積一一五六. 四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X○○(附表一編號159 )單獨所 有;附圖編號B面積四六二.五九平方公尺,其中應有部分 二分之一比例分歸附表一編號0000-0000 號被告保持公同共 有、其餘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比例分歸編號0000-0000 號被告 保持公同共有;附圖編號C面積四六二.五九平方公尺,其 中應有部分十二分之二比例分歸附表一編號0000-0000 號被
告保持公同共有、十二分之二比例分歸編號0000-0000 號被 告保持公同共有、十二分之六比例分歸被告甲壬○○○(附表 一編號0156)共有、十二分之一比例分歸被告U○○(附表 一編號0157)共有、其餘十二分之一比例分歸被告R○○( 附表一編號0158)共有;附圖編號D面積一一五六.四九平 方公尺,其中應有部分三十六分之三比例分歸附表一編號00 00-0000 號被告保持公同共有、三十六分之三比例分歸編號 0000-0000 號被告保持公同共有、三十六分之三比例分歸編 號0106及0107號被告保持公同共有、三十六分之三比例分歸 編號0000-0000 號被告保持公同共有、三十六分之三比例分 歸編號0000-0000 號被告保持公同共有、三十六分之三比例 分歸編號0000-0000 號被告等保持公同共有、三十六分之六 比例分歸編號0000-0000 號被告保持公同共有、三十六分二 比例分歸被告甲己○○(附表一編號0151)共有、三十六分之 二比例分歸被告甲庚○○(附表一編號0152)共有、三十六分 之一比例分歸被告S○○(附表一編號0153)共有、三十六 分之一比例分歸被告W○○(附表一編號0154)共有、其餘 三十六分之六比例分歸被告甲A○○(附表一編號0160)共有 ;附圖編號E面積二五四四.二六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子○○ 單獨所有;附圖編號F面積一一五六.四九平方公尺分歸被 告y○○(附表一編號0155)單獨所有;附圖編號甲(道路 部分)面積二九四平方公尺分歸兩造按附表三備註欄所示原 登記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或保持公同共有(同附表四分割 方案所示編號甲之備註欄⒈~所載)。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X○○、y○○各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 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附表一所示編號0020、0023、0028~0030、0063、00 74、0079~0101、0106~0135、0139、0140~0146、0155、 0156、0159等被告外,其餘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坐落屏東縣恆春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 7232.91 平方公尺(下稱上開土地),係伊與如附表三登記 次序編號001 ~021 號被告等22人登記共有,各人之原登記 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三所示,由於附表三登記次序編號001 ~ 011 號等原登記共有人已死亡,其各該法定繼承人如附表二 繼承系統表⒈~⒒所示(即附表一編號0000-0000 號被告15 0 人),就各已死亡共有人之上開土地各應有部分(如附表 三所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乃先求為命其等先辦理繼承登
記。而查上開土地並無法定或約定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因 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限制,因共有人眾多,難達一致之分割 協議,乃訴請裁判分割之。又為保存系爭土地上古厝之完整 性,並避免土地細分,除將附圖所示編號甲之道路部分分歸 全體共有人,仍按原登記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或保持公同 共有,另各將附圖編號E部分分歸伊、編號A部分分歸被告 X○○、編號F部分分歸被告y○○單獨所有外,其餘編號 B、C、D部分歸其餘之繼承人被告等人維持共有或保持公 同共有,方有利於土地之利用及提高土地價值。此外,為兼 顧附圖所示C 部分上居住使用古厝之被告甲丁○○得以通行至 編號甲道路部分,伊同意俟本件分割登記辦理完竣後,將所 分得編號E東北方三角地帶位置,依照被告甲丁○○通行之需 要劃出兩坪左右土地部分,出賣給被告甲丁○○,做為被告甲丁 ○○之古厝連接道路對外通行使用,至於價金則參考附近土 地時價登錄價格由雙方議定之。爰訴請先辦理繼承登記,再 裁判分割如主文第一、二所示,訴訟費用部分除被告X○○ 、y○○各按原登記應有部分六分之一比例負擔外,其餘由 原告全部負擔。
三、除未到場被告外,其餘被告均同意按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分割 之。
四、本院判斷:
㈠辦理繼承登記部分:
⒈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 ,屬處分行為,應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否則法 院無從准為裁判分割,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 當事人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全體共有人為準。倘共有人有死 亡者,其繼承人固已取得共有之不動產,惟非經辦理繼承登 記仍不得處分其物權,自不許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 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及 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 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併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 原告及其餘共有人,訴請裁判分割共有之不動產。 ⒉查上開土地之原登記共有人莊添丁於38年死亡,其法定繼承 人為附表一編號0000-0000 號被告等38人,有附表三之⒈繼 承系統表及各戶籍謄本(卷㈢220-221 頁、239-272 頁)可 稽;共有人莊山知(繼承系統表專卷㈠4 、86頁,惟上開土 地謄本誤載為莊小知,卷㈠12頁)於日據時期昭和16年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0000-0000 號被告,有附表三 之⒉繼承系統表及各戶籍謄本(卷㈢222-235 頁)可稽;共 有人莊萬得於68年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0000-0
000 號被告,有附表三之⒊繼承系統表及各戶籍謄本(卷㈢ 189 、190 、236 、237 頁)可稽;共有人莊萬益於35年死 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0000-0000 號被告,有附表 三之⒋繼承系統表及各戶籍謄本(卷㈢191-195 頁)可稽; 共有人莊清來於71年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0000 -0000 號被告,有附表三之⒌繼承系統表及各戶籍謄本(卷 ㈢196-204 頁)可稽;共有人莊清秀於63年死亡,其法定繼 承人為附表一編號0000-0000 號被告,有附表三之⒍繼承系 統表及各戶籍謄本(卷㈢205-218 頁)可稽;共有人莊清和 (原名莊清河,繼承系統表專卷㈠250 頁)於46年死亡,其 法定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0106、0107號被告,有附表三之⒎ 繼承系統表及各戶籍謄本(卷㈢151 、217 頁)可稽;共有 人莊錦全(為莊清和之弟,原名莊清全,繼承系統表專卷㈠ 247 、257 、258 頁,惟上開土地謄本誤載為莊清金,卷㈠ 13頁)於80年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0000-0000 號被告,有附表三之⒏繼承系統表及各戶籍謄本(卷㈢152- 165 頁)可稽;共有人莊清元於84年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 附表一編號0000-0000 號被告,有附表三之⒐繼承系統表及 各戶籍謄本(卷㈢166-179 頁)可稽;共有人莊清枝於48年 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0000-0000 號被告,有附 表三之⒑繼承系統表及各戶籍謄本(卷㈢132-134 頁、180- 187 頁)可稽;共有人莊人和於60年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 附表一編號0000-0000 號被告等4 人,有附表三之⒒繼承系 統表及各戶籍謄本(卷㈢135-138 頁)可稽。依上說明,原 告訴請附表一編號0000-0000 號被告等150 人,應各就其被 繼承人即已死亡之原登記共有人所遺上開土地所有權各應有 部分,先辦理繼承登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㈡裁判分割部分:
⒈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 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及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 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開土地並無法令規定或因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共有人既無法 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法有據。
⒉查上開土地之原登記共有人中已死亡者有11人,其後代繼承 人之被告合計高達150 人,因事實上之困難及為避免土地細 分,勢須採擇就同一被繼承人之後代子孫仍舊保持公同共有 之方式,否則分割方案難期達成。又目前上開土地有被告甲丁 ○○古厝坐落其上,故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將上開土地分 為7 個區塊,考慮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249 平方公尺 作為通行道路,分割方案一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在到場兩造 多數人均已同意,而未見其餘被告到場反對情況下,應屬適 當,可以採用。
⒊附帶說明:
原告當庭表示俟辦畢本件分割登記後,同意將所分得附圖編 號E東北方三角地帶位置,依照被告甲丁○○(分得附圖編號 C 部分)使用古厝通行之需要,另分割劃出約兩坪左右土地 部分出賣給被告甲丁○○,用以連接通行至編號甲之道路,使 被告甲丁○○居住使用之古厝位置得連接至該道路以對外通行 ,亦稱允當,被告甲丁○○亦當庭認同,附此敘明。五、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是一方提起分割 之訴,他方之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必然,所為抗辯自為伸 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雖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規定,本 應由兩造依該土地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茲因被 告X○○、y○○均同意按其原登記應有部分比例各負擔6 分之1 訴訟費用,原告則同意負擔其餘訴訟費用,對其餘被 告亦屬有利,爰判決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 段、第80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附表一:(全部被告)
┌──┬────┬───────────────────┬────┐
│編號│ 被 告 │送達地址 │備註 │
├──┼────┼───────────────────┼────┤
│0001│甲J○○ │屏東縣滿州鄉○○村○○路○○巷0 號 │ │
├──┼────┼───────────────────┤ │
│0002│甲I○○ │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00 巷00號 │ │
├──┼────┼───────────────────┤ │
│0003│甲K○○ │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00 ○0 號 │ │
├──┼────┼───────────────────┤ │
│0004│戌○○ │屏東縣車城鄉○○村○○路00○0號 │ │
├──┼────┼───────────────────┤ │
│0005│甲N○○ │屏東縣車城鄉○○村○○○0 巷0 號 │ │
├──┼────┼───────────────────┤ │
│0006│甲H○○ │屏東縣車城鄉○○村○○路00○0 號 │ │
├──┼────┼───────────────────┤ │
│0007│甲O○○ │屏東縣車城鄉○○村○○路00○0號 │ │
├──┼────┼───────────────────┤ │
│0008│甲k○○○│屏東縣枋寮鄉○○村○○路000 巷00號 │ │
├──┼────┼───────────────────┤ │
│0009│甲P○○ │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巷00號3 樓之1 │ │
├──┼────┼───────────────────┤ │
│0010│甲Q○○ │屏東縣車城鄉○○村○○○00號 │ │
├──┼────┼───────────────────┤ │
│0011│甲v○○○│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0號 │ │
├──┼────┼───────────────────┤ │
│0012│甲s○○ │屏東縣車城鄉○○村○○○0 巷0000號 │ │
├──┼────┼───────────────────┤ │
│0013│未○○ │新北市○○區○○里○○路000 巷0 號4 樓│ │
├──┼────┼───────────────────┤ │
│0014│甲p○○ │高雄市○○區○○里○○○村00號 │ │
├──┼────┼───────────────────┤ │
│0015│甲q○○ │新北市○○區○○路000 巷000 號7 樓 │ │
├──┼────┼───────────────────┤ │
│0016│甲t○○ │嘉義市○區○村里○○街00巷0 弄00號 │ │
├──┼────┼───────────────────┤ │
│0017│甲o○○ │嘉義縣中埔鄉○○村○○○○000 號 │ │
├──┼────┼───────────────────┤ │
│0018│k○○ │屏東縣車城鄉○○村○○○0 巷00號 │ │
├──┼────┼───────────────────┤ │
│0019│辛○○ │台東縣台東市新興里中華路1段865 巷22弄7│ │
│ │ │號 │ │
├──┼────┼───────────────────┤ │
│0020│甲未○○ │台東縣卑南鄉○○村○○路000 巷0 弄00號│ │
├──┼────┼───────────────────┤ │
│0021│A○○ │台東縣台東市新興里中華路1段865 巷22弄7│ │
│ │ │號 │ │
├──┼────┼───────────────────┤ │
│0022│庚○○ │同 上 │ │
├──┼────┼───────────────────┤ │
│0023│甲u○○○│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7 樓 │ │
├──┼────┼───────────────────┤ │
│0024│Q○○ │屏東縣竹田鄉○○村○○路00○0 號 │ │
├──┼────┼───────────────────┤ │
│0025│P○○ │同 上 │ │
├──┼────┼───────────────────┤ │
│0026│甲宇○○ │同 上 │ │
├──┼────┼───────────────────┤ │
│0027│K○○ │屏東縣竹田鄉○○村○○路00○0 號 │ │
├──┼────┼───────────────────┤ │
│0028│m○○ │屏東縣潮州鎮○○里○○街00號 │ │
├──┼────┼───────────────────┤ │
│0029│M○○ │屏東縣潮州鎮○○里○○路000 號 │ │
├──┼────┼───────────────────┤ │
│0030│J○○ │高雄市○○區○○里○○路000 巷00號 │ │
├──┼────┼───────────────────┤ │
│0031│甲V○○ │台東縣台東市○○里○○○路00巷00號 │ │
├──┼────┼───────────────────┤ │
│0032│甲U○○ │台東縣台東市豐谷里漢陽北路169 巷64弄23│ │
│ │ │號 │ │
├──┼────┼───────────────────┤ │
│0033│甲W○○ │台東縣台東市豐里里中華路3 段208 巷12弄│ │
│ │ │11號 │ │
├──┼────┼───────────────────┤ │
│0034│甲R○○ │新北市○○區○○街00巷0 ○0 號9 樓 │ │
├──┼────┼───────────────────┤ │
│0035│甲S○○ │桃園市○○區○○里○○○街000 號6 樓 │ │
├──┼────┼───────────────────┤ │
│0036│甲Z○○ │桃園市○○區○○里○○路000 號7 樓 │ │
├──┼────┼───────────────────┤以上38人│
│0037│甲T○○ │台東縣台東市○○路0 段000 巷000 號 │為莊添丁│
├──┼────┼───────────────────┤之全體繼│
│0038│壬○○○│高雄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2 摟 │承人 │
├──┼────┼───────────────────┼────┤
│0039│甲r○○○│屏東縣滿州鄉○○村○○路00號 │ │
├──┼────┼───────────────────┤ │
│0040│甲m○○(│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00巷0弄00號 │ │
│ │即黃却仔│ │ │
│ │之承受訴│ │ │
│ │訟人) │ │ │
│ ├────┼───────────────────┤ │
│ │上一人法│同 上 │ │
│ │定代理人│ │ │
│ │甲l○○ │ │ │
│ │甲X○○ │ │ │
├──┼────┼───────────────────┤ │
│0041│甲g○○ │高雄市○○區○○里○○街00○0號 │ │
├──┼────┼───────────────────┤ │
│0042│甲j○○ │高雄市○○區○○里○○00街000號 │ │
├──┼────┼───────────────────┤ │
│0043│甲i○○ │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00號 │ │
├──┼────┼───────────────────┤ │
│0044│甲h○○ │高雄市○○區○○里○○00街000號 │ │
├──┼────┼───────────────────┤ │
│0045│甲卯○ │屏東縣車城鄉○○村○○○0巷00號 │ │
├──┼────┼───────────────────┤ │
│0046│甲辛○○ │高雄市前鎮區○○○街000 巷00號 │ │
├──┼────┼───────────────────┤ │
│0047│a○○ │花連縣吉安鄉○○村○○○街00號 │ │
├──┼────┼───────────────────┤ │
│0048│甲甲○○ │台中市○○區○○里○○路000 巷0 號 │ │
├──┼────┼───────────────────┤ │
│0049│甲n○○ │高雄市前鎮區○○里○○街00號8 樓之1 │ │
├──┼────┼───────────────────┤ │
│0050│r○○ │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5 樓 │ │
├──┼────┼───────────────────┤ │
│0051│甲a○○○│高雄市○○區○○里○○○路00巷00號 │ │
├──┼────┼───────────────────┤ │
│0052│C○○ │新北市○里區○○里○○街00號 │ │
├──┼────┼───────────────────┤ │
│0053│F○○ │宜蘭縣蘇澳鎮○○里○○○村0 ○00號 │ │
├──┼────┼───────────────────┤ │
│0054│癸○○○│桃園縣蘆竹鄉○○村○○路0 段000 號 │ │
├──┼────┼───────────────────┤ │
│0055│E○○ │桃園市○○區○○○街0號5樓 │ │
├──┼────┼───────────────────┤ │
│0056│D○○ │台南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 │ │
├──┼────┼───────────────────┤ │
│0057│B○○ │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 段000 號 │ │
├──┼────┼───────────────────┤ │
│0058│甲戌○○ │高雄市○○區○○里○村街00巷0號 │ │
├──┼────┼───────────────────┤ │
│0059│盧金盆 │台北市○○區○○街00巷00弄0 號3 樓 │ │
├──┼────┼───────────────────┤ │
│0060│甲地○○ │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 │ │
├──┼────┼───────────────────┤ │
│0061│甲黃○○ │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0號 │ │
├──┼────┼───────────────────┤ │
│0062│甲巳○○ │同 上 │ │
├──┼────┼───────────────────┤ │
│0063│甲午○○ │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2 樓│ │
├──┼────┼───────────────────┤ │
│0064│甲w○○○│屏東縣恆春鎮○○路00號 │ │
├──┼────┼───────────────────┤ │
│0065│I○○ │台中市○○區○○路00號 │ │
│ │ │(台中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以上30人│
├──┼────┼───────────────────┤為莊山知│
│0066│H○○ │新北市○○區○○里○○路00巷00號 │(登記謄│
├──┼────┼───────────────────┤本誤載為│
│0067│甲辰○○ │台中市○區○○里○○街000 巷0 ○0 號 │莊小知)│
├──┼────┼───────────────────┤之全體繼│
│0068│q○○ │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0號 │承人 │
├──┼────┼───────────────────┼────┤
│0069│亥○○○│高雄市○○區○○里○○街00號 │ │
├──┼────┼───────────────────┤ │
│0070│甲x○○○│桃園縣中壢市○○里○○路0段000 巷00號 │ │
├──┼────┼───────────────────┤ │
│0071│o○○ │彰化縣田尾鄉○○村○○路0 段000 巷0 號│ │
├──┼────┼───────────────────┤以上5 人│
│0072│n○○ │宜蘭縣羅東鎮○○里○○路0 段000 號 │為莊萬得│
├──┼────┼───────────────────┤之全體繼│
│0073│j○○ │彰化縣社頭鄉○○村○○巷0號 │承人 │
├──┼────┼───────────────────┼────┤
│0074│甲丁○○ │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0號 │ │
├──┼────┼───────────────────┤ │
│0075│甲G○○ │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段000 號 │ │
├──┼────┼───────────────────┤ │
│0076│甲M○○ │高雄市○○區○○里○○街00巷00號 │ │
├──┼────┼───────────────────┤以上5 人│
│0077│甲L○○ │同 上 │為莊萬益│
├──┼────┼───────────────────┤之全體繼│
│0078│甲宙○○ │高雄市○○區○○里○○○路00號 │承人 │
├──┼────┼───────────────────┼────┤
│0079│甲亥○○ │花蓮縣吉安鄉○○村○里○○街000巷00號 │ │
├──┼────┼───────────────────┤ │
│0080│p○○ │新北市○○區○○里○○○街00○0 號10樓│ │
├──┼────┼───────────────────┤ │
│0081│甲子○○ │花蓮縣吉安鄉○○村○○○街00巷0弄0號 │ │
├──┼────┼───────────────────┤ │
│0082│甲b○○ │花蓮縣壽豐鄉○○村○○路000號 │ │
├──┼────┼───────────────────┤ │
│0083│T○○ │同 上 │ │
├──┼────┼───────────────────┤ │
│0084│G○○ │同 上 │ │
├──┼────┼───────────────────┤ │
│0085│宙○○ │彰化縣花壇鄉○○村○○路0段000 巷00號 │ │
├──┼────┼───────────────────┤ │
│0086│黃○○ │彰化縣花壇鄉○○村○○街000 巷00號 │ │
├──┼────┼───────────────────┤ │
│0087│V○○ │彰化縣花壇鄉○○村○○路000號 │ │
├──┼────┼───────────────────┤以上11人│
│0088│玄○○ │花蓮縣花蓮市○○里○○○街000號 │為莊清來│
├──┼────┼───────────────────┤之全體繼│
│0089│宇○○ │桃園市○○區○○里○○街000 號7 樓 │承人 │
├──┼────┼───────────────────┼────┤
│0090│劉阿卻 │花蓮縣壽豐鄉○○村○○路0段00號 │ │
├──┼────┼───────────────────┤ │
│0091│甲酉○○ │花蓮縣壽豐鄉○○村○○○段00號 │ │
├──┼────┼───────────────────┤ │
│0092│d○○ │花蓮縣壽豐鄉○○村○○路0 段00號 │ │
├──┼────┼───────────────────┤ │
│0093│c○○ │新北市○○區○○里○○街0號4樓 │ │
├──┼────┼───────────────────┤ │
│0094│e○○ │台北市○○區○○里○○里街0號4樓 │ │
├──┼────┼───────────────────┤ │
│0095│f○○ │台中市○○區○○路0 段000 ○0 巷00號4 │ │
│ │ │樓之2 │ │
├──┼────┼───────────────────┤ │
│0096│b○○ │新北市○○區○○里○○路00○0 號6 樓 │ │
├──┼────┼───────────────────┤ │
│0097│甲申○○ │花蓮縣壽豐鄉○○村○○路000 號10號 │ │
├──┼────┼───────────────────┤ │
│0098│莊竣傑 │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 │
│ │(兼劉金│ │ │
│ │菊承受訴│ │ │
│ │訟人) │ │ │
├──┼────┼───────────────────┤ │
│0099│O○○ │同 上 │ │
│ │(兼劉金│ │ │
│ │菊之承受│ │ │
│ │訴訟人)│ │ │
├──┼────┼───────────────────┤ │
│0100│N○○ │新北市○○區○○路00號 │ │
│ │(兼劉金│ │ │
│ │菊之承受│ │ │
│ │訴訟人)│ │ │
├──┼────┼───────────────────┤ │
│0101│L○○ │台北市○○區里○○路0段000 巷00號5 樓 │ │
│ │(兼劉金│ │ │
│ │菊之承受│ │ │
│ │訴訟人)│ │ │
├──┼────┼───────────────────┤ │
│0102│午○○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 樓 │ │
├──┼────┼───────────────────┤ │
│0103│辰○○ │花蓮縣新城鄉○○村○○○街00巷00號 │ │
├──┼────┼───────────────────┤以上16人│
│0104│巳○○ │花蓮縣花蓮市○○街000號 │為莊清秀│
├──┼────┼───────────────────┤之全體繼│
│0105│唐岱君 │花蓮縣新城鄉○○村○○○街00巷00號 │承人 │
├──┼────┼───────────────────┼────┤
│0106│甲寅○○ │花蓮縣光復鄉○○村○○路0段00巷00號 │莊清和之│
├──┼────┼───────────────────┤全體繼承│
│0107│甲○○○│台北市○○區○○路00巷0 弄0 號2 樓之3 │人 │
├──┼────┼───────────────────┼────┤
│0108│己○○ │台中市○○區○○路0段000 巷0 號 │ │
├──┼────┼───────────────────┤ │
│0109│甲C○○ │台中市○○區○○里○○街00號 │ │
├──┼────┼───────────────────┤ │
│0110│莊蓬蘭 │臺中市○○區○村里○○路000 巷00號 │ │
├──┼────┼───────────────────┤ │
│0111│z○○ │台中市○○區○○路0段000 巷0 號 │ │
├──┼────┼───────────────────┤ │
│0112│h○○ │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 │
├──┼────┼───────────────────┤ │
│0113│甲乙○○ │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4 摟 │ │
├──┼────┼───────────────────┤ │
│0114│g○○○│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 │ │
├──┼────┼───────────────────┤ │
│0115│s○○ │同 上 │ │
├──┼────┼───────────────────┤ │
│0116│甲戊○○ │同 上 │ │
├──┼────┼───────────────────┤ │
│0117│天○○○│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之4 │ │
├──┼────┼───────────────────┤以上14人│
│0118│甲天○○ │福建省金門縣金沙鎮○○里○○街00號 │為莊錦全│
├──┼────┼───────────────────┤(原名莊│
│0119│Y○○ │桃園市○○區○○里○○街00巷0 ○0 號 │清全,登│
├──┼────┼───────────────────┤記謄本上│
│0120│申○○ │桃園市○○區○○里○○○街00巷00號3 樓│誤為莊清│
├──┼────┼───────────────────┤金)之全│
│0121│t○○ │桃園市○○區○○里○○街00○0 號2 樓 │體繼承人│
├──┼────┼───────────────────┼────┤
│0122│酉○ │花蓮縣光復鄉○○村○○街0巷0號 │ │
├──┼────┼───────────────────┤ │
│0123│卯○○ │花蓮縣花蓮市○○里○○○街000號 │ │
├──┼────┼───────────────────┤ │
│0124│丑○○ │同 上 │ │
├──┼────┼───────────────────┤ │
│0125│寅○○ │台北市○○區○○里○○路000號6樓 │ │
├──┼────┼───────────────────┤ │
│0126│甲Y○○ │花蓮縣吉安鄉○○村○○○街00號 │ │
├──┼────┼───────────────────┤ │
│0127│甲癸○○ │花蓮縣吉安鄉○○村○○路000 巷00弄0號 │ │
├──┼────┼───────────────────┤ │
│0128│Z○○ │花蓮縣吉安鄉○○村○○○街00巷00弄0 號│ │
├──┼────┼───────────────────┤ │
│0129│w○○ │高雄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11樓 │ │
├──┼────┼───────────────────┤ │
│0130│甲B○○ │花蓮縣光復鄉○○村○○街0巷0號 │ │
├──┼────┼───────────────────┤ │
│0131│u○○ │花蓮縣吉安鄉○○村○○○街0號 │ │
├──┼────┼───────────────────┤ │
│0132│v○○ │花蓮縣吉安鄉○○村○○○街00巷00號2 樓│ │
├──┼────┼───────────────────┤ │
│0133│x○○ │花蓮縣新城鄉○○村○○街00號 │ │
├──┼────┼───────────────────┤以上14人│
│0134│i○○ │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4樓 │為莊清元│
├──┼────┼───────────────────┤之全體繼│
│0135│地○○ │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承人 │
├──┼────┼───────────────────┼────┤
│0136│甲c○○ │台南市○○區○○里○○路00號 │ │
├──┼────┼───────────────────┤ │
│0137│甲e○○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服刑中 │ │
├──┼────┼───────────────────┤ │
│0138│甲d○○ │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 │ │
├──┼────┼───────────────────┤ │
│0139│甲f○○ │台南市○○區○○○村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