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7號
PTDM,105,訴,7,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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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韋文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 年度偵字第5167號、104 年度偵字第709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韋文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王 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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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