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君正
古沂智
黃德全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79
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君正等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及被告3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