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代協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連信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 法定代理人 李培琳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庚○○ 住同右 原 告 褔燕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壬○○ 住同右 原 告 甲○○○○○○ 住台南 黃褔順即明正實業社 住台南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同右 原 告 銘誠企業有限公司 住台南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右 被 告 乙○○ 住台南 (現在監執行) 辛○○ 住台中 (現在監執行)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楊清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沈建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