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聲
選任辯護人 蔡晉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7615號、第7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聲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明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 104 年11月16日訊問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且所涉刑法第347 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嫌,為最輕本刑7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爰處分 自同(16)日起予以羈押;嗣後復經本院裁定自105 年2 月 1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05 年4月15日屆滿,經本院於105 年4 月12日訊問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至本案辯論終 結前,雖仍否認犯行,惟其犯罪事實業經證人洪國正、黃英 芬到庭結證綦詳,並有同案被告龔明賜之證述、通聯紀錄、 扣案證物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自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所涉刑法第347 條第1 項之擄人勒贖罪嫌,係屬最輕 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人之趨吉避凶、脫免 刑責及不甘受罰本性,已堪認其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存在, 再參酌被告係否認犯行,前、後供述復非一致,亦與同案被 告龔明賜所陳情節所有出入,則被告具有規避罪責之心態與 傾向,亦堪認定,尤其本案業經本院諭知辯論終結,並定期 宣判,被告面臨不利重刑判決之惶恐心態應可預期,客觀上 畏罪潛逃之動機、逃匿二審審判程序或規避判決確定後刑罰 執行之可能性更足認甚於以往,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又本院前於104 年12月16日,業為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0 萬元之保證金後,得予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俾藉重度經濟 上負擔形成被告自我遏阻逃亡之心理壓力,且除此替代手段 外,難認其餘方法同足達成保全被告順遂後續刑事訴訟程序 之目的,而被告迄今猶覓保無著,自仍有續予羈押之必要; 末衡以被告所涉犯罪情節,縱予羈押亦核與比例原則無違, 是被告應自105 年4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第5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