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4年度,13號
PTDM,104,選訴,13,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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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選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金絲
指定辯護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陳敏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被   告 潘天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選偵字第26號、103 年度選偵字第110 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潘金絲陳敏玉潘天祥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金絲係民國103 年11月29日舉行投票 之第20屆屏東縣新埤鄉餉潭村村長候選人潘明瑞(另為不起 訴處分)之支持者,為求潘明瑞在選舉中順利當選,竟基於 投票行賄之犯意,於103 年11月下旬某日在有投票權人被告 陳敏玉位於屏東縣新埤鄉○○村○○路00○0 號之住處,向 陳敏玉懇託支持潘明瑞,並以每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交付陳敏玉現金2,000 元以賄賂之,陳敏玉則基於投票受 賄之犯意,當場允諾收受。陳敏玉旋即另基於行賄之犯意, 將1,000 元交由其配偶亦為有投票權人被告潘天祥,並告知 需投票支持潘明瑞。嗣經警約詢陳敏玉潘天祥而查悉上情 ,並扣得陳敏玉潘天祥各提出之賄款1,000 元(共2,000 元)。因認被告潘金絲陳敏玉共同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嫌;被告陳敏玉潘天祥涉有 刑法第143 條第1 項投票受賄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被 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 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 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潘金絲陳敏玉潘天祥涉有前揭違反選罷



法及刑法投票受賄罪之犯行,係以證人陳敏玉潘天祥等人 於偵查中之證述及扣案之賄款新台幣1 千元等為主要依據。 訊據被告潘金絲否認有上開交付選舉賄款之犯行,辯稱:沒 有拿錢給陳敏玉等語(本院卷第26頁反面);被告陳敏玉固 坦承有收受買票賄款,惟辯稱:是一個男的向我買票,但我 不知道那個男的名字等語(本院卷第164 頁反面);被告潘 天祥否認有收受買票賄款,辯稱:陳敏玉交給我的錢是民眾 樂捐給廟的錢等語(本院卷第165頁)。經查: ㈠本件公訴人所提出被告潘金絲交付選舉賄賂的唯一證據是同 案被告陳敏玉之證言及指認。被告陳敏玉固然於警詢證稱: 我有收到買票錢新台幣2000元,收到2 票的錢,我跟我先生 潘天祥的,我和我先生都有投票權。我是在103 年10月底左 右( 正確日期我忘記了) ,地點在我家,有一個嬸嬸來我家 ,進來我家客廳就拿2,000 元給我,她跟我說要投給村長候 選人登記第2 號,我不知道村長候選人名字,只知道她要我 投給2 號。我不知她的名字,只知道是同村的,年齡大約五 、六十歲,指認紀錄表上編號3 就是買票的嬸嬸等語(警卷 第41-42 頁);於偵查中證稱:編號3 的人她拿2 張1000元 給我,說要選給餉潭村的村長候選人2 號,我把1000元給我 先生,就說嬸嬸給我錢,我就把錢給他等語(偵卷第40頁) ;於104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次審理時證稱:是在庭的被告 潘金絲拿錢給我的,她拿2 千元給我,她說投給2 號,她說 是村長2 號,在我家客廳拿給我的,我拿給我先生1 千元等 語(本院卷第57-59 頁)。惟證人陳敏玉於同年7 月7 日本 院第二次審理後證稱:是一個男的拿錢給我,我知道那個男 的住哪裏,但住址我不知道...之前說是潘金絲,因為我 很緊張,警察問我是誰,拿照片給我看,我說不是,警察跟 我說,不說就會被關,剛好潘金絲的照片在那邊,警察問是 不是這個,我就說是...那個男的他說投給他自己,是村 長候選人,他給我2 千元,我承認在檢察官那邊說謊,拿錢 給我的那個男的高高胖胖的,比我先生高很多,我先生150 公分,因為真的不是潘金絲拿錢給我的,我心裏會不安,拿 錢給我的男人是那次要選村長的,我不知道他的名字等語( 本院卷第77頁反面至第80頁反面);於同年9 月15日本院審 理時證稱:拿錢給我的是在庭的潘榮世,拿錢給我的潘榮世 沒有說是添香油錢(本院卷第109 頁)。而證人潘榮世到庭 證稱:我身高172 公分,體重80至90公斤,我認識潘天祥, 不認識陳敏玉,但看過她。有拿2 千元的香油錢給潘天祥, 是村長選舉之前,我去潘天祥家拿給潘天祥,當時還沒有報 名村長選舉等語(本院卷第),雖與證人陳敏玉證稱是直接



潘榮世收受2 千元有出入,但就證人潘榮世於選舉前有至 陳敏玉家交付2 千元之事實,與證人陳敏玉之證言尚稱符合 。而潘榮世確實有參與新埤鄉第二十屆村長選舉,有選舉公 報影本1 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5頁)。另由審判中勘驗之 同案被告潘天祥警詢錄音(本院卷第166-167 頁),被告潘 天祥供稱:她(指陳敏玉)說是村長【問:你太太有沒有跟 你說那買票的錢說是誰拿給她的,有沒有告訴你?】等語( 本院卷第166 頁反面),而此村長是指要選村長的潘榮世潘明瑞,從錄音中並無從認定,惟可確定的是被告潘天祥於 警詢錄音中未曾供稱其妻所交付的1 千元是被告潘金絲所交 付的。是證人陳敏玉先前證述其所收受之2 千元是被告潘金 絲所交付,嗣後證稱係證人潘榮世所交付,並當庭明確表示 其先前證述被告潘金絲之證言是說謊等語(本院卷第192 頁 ),而被告潘天祥警詢亦供稱其妻陳敏玉說是村長拿給她的 等語,足認證人陳敏玉前後證詞不一,其先前證稱被告潘金 絲交付其2 千元之證言的可信性實令人質疑。
㈡又辯護意旨以警方於103 年11月17日至被告潘金絲住處搜索 ,扣得筆記簿名冊2 本後,即認該名冊上之資料為買票的名 冊,嗣後傳喚陳敏玉潘天祥詢問時,即先入為主,將被告 潘金絲對號入座,因而有誤入人罪之風險存在。經查,本院 當庭勘驗陳敏玉於警詢時之錄音,檢、辯雙方對於錄音譯文 並未爭執,茲將陳敏玉重要之警詢錄音譯文(本院卷第168 -171頁)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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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檔時間│ 103年11月24日調查錄音光碟 │
│ ├────────────────────────┤
│ │ 錄音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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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2 │警(女):你這次選舉,縣長、議員、鄉長、代表、村│
│ │ 長,你有沒有收到買票錢?有沒有人跟你買│
│ │ 票? │
│ │警(男):有就有喔﹗ │
│ │陳敏玉 :有啦 │
│ │警(女):收到多少錢? │
│ │陳敏玉 :1張 │
│ │警(男):你1張、你先生1張,對不對﹗ │
│ │警(女):總共幾張? │
│ │陳敏玉 :就1張而已,就給他(指潘天祥) │
│ │警(男):對,就1張給他﹗ │
│ │陳敏玉:不是,我拿 1 張,我就摺起來,像剛才給你 │




│ │ 這樣,就拿錢給他這樣 │
│ │警(男):你的自己部分呢? │
│ │陳敏玉 :沒有,我就給他 │
│ │警(男):哪有可能﹗你 2 個人的名冊,怎麼只有 1 │
│ │ 張而已﹗ │
│ │陳敏玉 :阿那個人就拿這樣給我 │
│ │警(男):不是2張嗎?2張嘛﹗ │
│ │警(男):老實講喔﹗你要說是 2 張,你是 2 個人的│
│ │ 名冊喔 │
│ │警(女):你要想清楚喔 │
│ │警(男):2個人的名冊不可能是1張而已﹗是不是﹗ │
│ │陳敏玉 :我有.. │
│ │警(男):你是不是自己搞錯了,你拿 1 張給他是沒 │
│ │ 錯 │
│ │陳敏玉:不是,我給你(跟旁邊潘天祥說話)是 2 │
│ │ 張? │
│ │警(男):2張,你自己留1張阿! │
│ │陳敏玉 :阿 │
│ │警(男):你自己都搞不清楚﹗ │
│ │陳敏玉 :阿 │
│ │警(男):是不是啦﹗ │
│ │陳敏玉 :是啦 │
│ │警(男):沒錯吧﹗不可能1張 │
│ │陳敏玉 :因為,因為我那個小孩 │
│ │警(女):在旁邊,你說小孩怎樣?你說小孩怎樣? │
│ │陳敏玉:沒有,那個孫子在那邊吵吵,我給、給你、我│
│ │ 拿 1 張,我怎麼知道 │
│ │警(男):你自己都搞不清楚啦.. │
│ │警(女):啊總共是2000啦 │
│ │警(男):她拿 1 張給他沒錯,哪有可能變成 │
│ │警(女):幾票?幾票?你跟你老公這樣幾票? │
│ │陳敏玉 :這樣子 │
│ │警(男):2票啦 │
│ │警(女):你要自己講,不要用比的 │
│ │陳敏玉 :2票(小聲) │
│ │警(男):我這邊沒有錄影。該問的問一問,然後給檢│
│ │ 察官,她要回去了 │
│ │陳敏玉 :我孫子在吵了..直接這樣子 │
│ │警(男):沒關係 │
│ │(打字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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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40│警(女):你跟你先生都有投票權啦厚 │
│ │陳敏玉 :嗯(小聲) │
│ │警(女):2 個人都可以去投票啦厚。那是在什麼時候│
│ │ 你收到錢的? │
│ │陳敏玉 :我記不起來了 │
│ │警(男):大概..,現在是 11 月 24 日,阿大概是多│
│ │ 久?10 月份時候還是 │
│ │陳敏玉 :我記不起來了 │
│ │警(男):還不到1個月啦...還不到1個月啦 │
│ │警(男):大概 10 月初,10 月底的時候啦厚 ,這時│
│ │ 間沒關係,就差不多 │
│ │警(女):正確日期你忘記了啦厚 │
│ │警(男):記不起來了,沒關係,檢察官也不會逼你說│
│ │ 要記得起來,沒那麼嚴 │
│ │警(女):地點在哪裡 │
│ │陳敏玉 :在我家 │
│ │警(女):在你家 │
│ │警(男):客廳啦厚 │
│ │陳敏玉 :嗯 │
│ │警(女):誰拿給你的? │
│ │警(男):你知不知道他的名字? │
│ │陳敏玉 :我不知道啦。 │
│ │警(男):你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是不是... 他叫什麼│
│ │ 名字?你都叫他誰?怎麼稱呼他? │
│ │陳敏玉:我都不太認識,怎麼稱呼,只是每個人看到都│
│ │ 叫「阿嬸阿」、「伯母阿」 │
│ │警(男):你不知道他的名字啦厚 │
│ │陳敏玉 :不知道 │
│ │警(男):你都叫他「阿嬸阿」 │
│ │陳敏玉 :「阿嬸阿」 │
│ │警(男):比較有年紀嘛厚 │
│ │陳敏玉:如果看到年紀比我們大就會叫... │
│ │警(男):「阿嬸阿」 │
│ │陳敏玉:嘿 │
│ │警(女):你有看過她嗎? │
│ │陳敏玉 :就...就比較那個 │
│ │警(男):村莊裡面的人嗎 │
│ │陳敏玉 :因為我很少出來阿 │
│ │警(女):就有1個嬸嬸去你家,然後跟你講什麼? │




│ │陳敏玉 :他就叫我投2號這樣 │
│ │警(男):村長2號嗎?是村長還是代表? │
│ │陳敏玉 :不知道、不記得 │
│ │警(女):只記得2號 │
│ │警(男):是村長的哩?村長拉 │
│ │陳敏玉 :他就叫我蓋 │
│ │警(男):村長的拉 │
│ │陳敏玉 :叫我蓋2號這樣 │
│ │警(男):村長2號 │
│ │警(女):你木仔跟你講,是講村長啦 │
│ │警(男):你老公都記得 │
│ │陳敏玉 :怎麼記得,顧孫子 │
│ │警(女):顧孫子顧到 │
│ │警(男):顧到暈暈的 │
│ │陳敏玉 :又嫁到這裡 │
│ │警(男):不用怕,我跟你說沒有事情,問一問,就回│
│ │ 去了。就叫你投村長 2 號啦厚.. 你老公都│
│ │ 知道.... 你自己都忘記了 │
│ │警(女):進去你家客廳啦,然後拿 2000 給你,然後│
│ │ 說要蓋給村長2號 │
│ │警(男):他沒有說名字啦厚 │
│ │警(女):你知道名字嗎 │
│ │陳敏玉 :不知道 │
│ │警(女):你也不知道她是誰 │
│ │(打字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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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35│警(男):她住哪裡妳知不知道 │
│ │陳敏玉 :她喔,不知道 │
│ │警(男):知道是同村莊的而已嘛厚 │
│ │陳敏玉 :嗯 │
│ │警(女):那個嬸嬸你知道她的年籍資料嗎?她的名字│
│ │ 阿... 還是人家怎麼叫她阿,大約幾歲... │
│ │ 幾歲 │
│ │陳敏玉 :不知道 │
│ │警(女):大約,你剛不是有跟我講?你說她看起來像│
│ │ 幾歲 │
│ │陳敏玉 :差不多5、60 │
│ │警(女):差不多5、60 厚...知道是同村的啦厚,你 │
│ │ 說她身材怎樣 │
│ │陳敏玉 :瘦瘦 │




│ │警(男):瘦瘦小小? │
│ │警(女):皮膚有沒有黑黑的,還是白白的? │
│ │陳敏玉 :一點黑 │
│ │警(男):黑黑的...不要差很多 │
│ │警(女):你知道她住哪裡嗎 │
│ │陳敏玉 :不知道 │
│ │(打字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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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56│警(男):來.. 我們警方提示這個犯罪嫌疑人指認表 │
│ │ ,給你看.. 這裡面有 6 個人 │
│ │警(女):有沒有那個嬸嬸 │
│ │警(男):你說那個嬸嬸拿錢給你的嬸嬸是哪一個,編│
│ │ 號第幾?哪一個?第幾? │
│ │陳敏玉 :3 │
│ │警(男):編號 3.. 是那個嬸嬸,就是這個啦厚,沒 │
│ │ 錯啦 │
│ │陳敏玉 :嗯 │
│ │(打字聲...小孩玩耍聲) │
│ │ │
├─────┼────────────────────────┤
│00:16:35│警(女):你指認的編號 3 是潘金絲啦厚.. 40 年 │
│ │ 12 月 16 號生.. 所以她現在是 63 歲.. │
│ │ 跟你講的年齡差不多... 身份證字號是 │
│ │ Z000000000.. 那..這個人潘金絲.. 你有沒│
│ │ 有認識她 │
│ │陳敏玉 : 不認識 │
│ │警(女):蛤 │
│ │陳敏玉 : 不認識 │
│ │警(女):不認識 ...你有沒有看過她? │
│ │陳敏玉 :是比較少 │
│ │警(女):有看過..是同村的啦厚 │
│ │陳敏玉 :嘿 │
│ │(打字聲...) │
│ │ │
│00:17:40│警(女):啊因為年紀看起來比你大.. 所以你叫她阿 │
│ │ 嬸 │
│ │陳敏玉 :對 │
│ │警(女):妳跟她之間有無仇恨或財務糾紛? │
│ │陳敏玉 :沒有 │
│ │警(男):你跟她有沒有仇恨... │




│ │警(女):你跟她有沒有仇恨... 沒有厚.. 有沒有你 │
│ │ 借錢給她或她借錢給妳沒有還... 沒有厚..│
│ │ ... 金錢上的糾紛也沒有.. │
│ │(打字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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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23│警(女):那你所收的那個.... 你收到的那個買票錢 │
│ │ ,你要交給我們警方查扣嗎? │
│ │警(男):你主動拿出來嘛厚 │
│ │警(女):你拿多少出來,你現在要拿多少出來給我們│
│ │陳敏玉 :我拿1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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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46│警(女):那另外1000呢? │
│ │陳敏玉 :1000 │
│ │警(女):你拿給誰了 │
│ │陳敏玉 :我 │
│ │警(男):妳老公 │
│ │警(女):喔,你拿給妳老公啦厚... │
│ │(打字聲..) │
│ │ │
│ │警(男):可以先簽..23號..簽你的名字就好 │
│ │警(女):那你什麼時候拿給妳老公的 │
│ │陳敏玉 :就,前幾天 │
│ │警(女):大概幾號 │
│ │警(男):前幾天拉厚 │
│ │陳敏玉 :我沒有記那個什麼時候 │
│ │警(男):記什麼時候啦厚 │
│ │(打字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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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29│警(女):你把錢拿給妳老公的時候,你有沒有跟你老│
│ │ 公說這個是潘金絲跟你買票 │
│ │陳敏玉 :沒有 │
│ │警(女):而且要將票投給2號村長候選人的錢 │
│ │陳敏玉 :沒有,就給他 │
│ │警(男):直接給他,跟他說誰拿來的 │
│ │陳敏玉 :沒有,沒有跟他講..就給他 │
│ │警(男):有沒有跟他說是人家村長的還是什麼的 │
│ │陳敏玉 :沒有,就沒有跟他說什麼就拿給他 │




│ │警(男):阿你老公都說有了... 不然妳投給誰他怎麼│
│ │ 會知道 │
│ │警(女):還是你忘記了,你忘記你有沒有講 │
│ │警(男):對阿,你拿給他,阿沒有跟他講什麼,是要│
│ │ 幹什麼,是要投給縣長,還是投給總統,對│
│ │ 不對,要有一個邏輯,你拿給他,什麼都沒│
│ │ 說,他怎麼知道要投給誰 │
│ │陳敏玉 :意思是說我自己的錢就拿給他那個阿 │
│ │警(男):不可能啦,他自己都知道了,你都講到自己│
│ │ 忘記了你..厚.. │
│ │陳敏玉:我知道,對阿,他叫我說 2000 啦.. 我沒有 │
│ │ 講 │
│ │警(男):不是,他有跟你(指潘天祥)講說這村長的│
│ │ ? │
│ │(潘天祥在旁指稱是村長的) │
│ │警(男):你自己都忘記了 │
│ │警(女):所以你忘記了,那我就跟你打忘記了 │
│ │ (打字聲) │
│ │警(女):印象中有沒有跟你老公說? │
│ │陳敏玉 :跟我講說是2號,2號這樣阿 │
│ │警(男):對阿,因為你前面有跟他提啊.. 不可能前 │
│ │ 面拿給他 │
│ │警(女):不然妳老公怎麼會知道 │
│ │警(男):幹嘛你拿錢給他.. 你講這是一個嬸嬸拿來 │
│ │ 的,這是村長說要投給 2 號的,你一定有 │
│ │ 這樣講對不對。對阿,這樣打... 對阿.. │
│ │ 你這樣打 │
│ │警(女):你沒有跟他講這是誰給你錢的啦厚 │
│ │警(男):嬸嬸嘛,你講嬸嬸嘛,一個嬸嬸.. 你絕對 │
│ │ 有跟你老公講,不可能無緣無故拿 1000 塊│
│ │ 給他什麼都不講,不可能,今天你拿給我,│
│ │ 也會跟我說這是什麼錢要給你,絕對也要有│
│ │ 個原因的,哪有可能錢給你,然後什麼都不│
│ │ 講,到底這是什麼錢.. 是人家要繳電費的.│
│ │ . 還是要繳會錢的,對不對,不可能嘛,還│
│ │ 是你小孩子要給你的,總該有一個理由啊. │
│ │ ..不可能無緣無故拿 1000 元給妳老公然後│
│ │ 什麼都不講的。 │
└─────┴────────────────────────┘
㈢由上開陳敏玉警詢錄音之內容,可知原本證人陳敏玉僅證述



1 張,然男警員在旁強力誘導說「不是2 張嗎?2 張嘛。老 實講喔!你要說是2 張,你是2 個人的名冊喔」,而女警員 亦在旁附和「你要想清楚喔」,男警員又說「2 個人的名冊 不可能是1 張而已!是不是。你是不是自己搞錯了,你拿1 張給他是沒錯」等語。以證人陳敏玉自承係小學肄業的原住 民,於警員強力誘導下所為之證言,其證言之可信性令人存 疑。另由警局之嫌疑人紀錄表中被指認人僅被告潘金絲的照 片係短髮、年長,且臉部下方未有身高、年籍資料牌(偵卷 第17頁),其餘之人均較年輕、長髮且附有身高、年籍牌。 又上開警詢錄音中,並無警員告知陳敏玉嫌疑人可能不在其 中等語。足認上開警詢及指認程序確有瑕疵。另從被告潘金 絲住處扣得之筆記簿名冊,業經證人即警員宋文顯到庭證稱 :名冊裡面的人通通有詢問,我們傳過來問了以後,沒有直 接證據證明賄選,他們大部分都否認,我們就無法移送嫌疑 人或被告,所以我們筆錄就簽存卷,有涉嫌的證人通知過來 詢問,看有沒有受潘金絲賄選買票情形,傳到我們分局問一 問而已等語(本院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足認警方一開始 即鎖定被告潘金絲涉嫌賄選及該名冊筆記簿與本案無關等情 應可認定。由上開警方一開始即鎖定被告潘金絲涉嫌買票賄 選,並於警詢時強力誘導證人陳敏玉,及陳敏玉指認被告潘 金絲之程序上瑕疵等情綜合以觀,辯護意旨辯稱警方詢問被 告陳敏玉及指認被告潘金絲之調查過程有先入為主而有誤人 於罪之風險,尚非無理由。
㈣本件被告潘金絲陳敏玉所犯之罪均為3 年以上10以下之重 罪,而檢察官認被告潘金絲交付陳敏玉選舉賄賂僅以被告陳 敏玉受警員嚴重誘導且前後不一致之證言為唯一證據。然如 前所述,被告陳敏玉對於被告潘金絲不利之證言,不但前後 矛盾,且陳敏玉當庭表示其先前的證言係偽證,因其良心不 安等語。是本件被告陳敏玉先前證述被告潘金絲交付選舉賄 賂之證言既然欠缺可信賴性,仍有合理的懷疑足認證人先前 的證言有說謊的可能(被告陳敏玉涉嫌偽證罪部分另移送檢 察官偵辦),無法使本院形成有罪的明確心證,依首揭說明 ,此部分應為被告潘金絲有利之認定,是被告潘金絲辯稱其 未交付陳敏玉選舉賄賂等語,尚可採信。
㈤本件證據既無法認定被告潘金絲有交付被告陳敏玉選舉賄賂 之事實,則亦無法認定被告陳敏玉有投票收賄罪犯行,而被 告陳敏玉嗣後交付其夫潘天祥之交付賄款犯行及被告潘天祥 投票收賄犯行亦均無從認定,乃法理之當然。
四、綜上,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等3 人 確有前揭之交付選舉賄賂或投票收賄等犯行,依前開說明及



判例意旨,應為被告3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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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