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謝永讚
林振上
林藍金枝
林愛惠
林碧雲
吳宇昌
吳素環
李桂松
李碧雪
莊文銓
林文漢
林永青
林愛華
林振源
林碧蓮
吳宇中
吳淑惠
李錫鈴
莊文杰
莊文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錫文間租佃爭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兩造間因耕地租佃爭議,經由宜蘭縣政府依耕地三
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移送本院管轄,依該條規定固不須繳納
裁判費,然查原告自起訴至今,並未表明關於本案耕地租佃
爭議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爰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
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