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8號
ILDV,105,訴,178,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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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謝永讚
      林振上
      林藍金枝
      林愛惠
      林碧雲
      吳宇昌
      吳素環
      李桂松
      李碧雪
      莊文銓
      林文漢
      林永青
      林愛華
      林振源
      林碧蓮
      吳宇中
      吳淑惠
      李錫鈴
      莊文杰
      莊文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錫文間租佃爭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兩造間因耕地租佃爭議,經由宜蘭縣政府依耕地三
  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移送本院管轄,依該條規定固不須繳納
  裁判費,然查原告自起訴至今,並未表明關於本案耕地租佃
  爭議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爰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
  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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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