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林桂仱即林寶蘭
張玉梅
林若
林曉葭
林惠玲
林蘭
簡萬登
林鶴壽
簡鶴祥
許簡秋惠
簡含少
簡銀霆
林怡辰
林漢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 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項但書所明定。 當事人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者 ,縱法院核定補繳之數額超過其應繳裁判費之數額,當事人 仍應依限補正其應繳之裁判費;倘不依限補正,法院即得以 其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169號判例 參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6號民事裁判參照。次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 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據以繳納裁判費。而代位 請求分割遺產,核屬財產權訴訟,亦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 費,而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 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 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 ,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
2號、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80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436號、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 體予以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 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 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倘原告係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 訴請分割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 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自應以全 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判意 旨參照)。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後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先於民國105年1月 28日函命原告於二十日內補正系爭遺產之土地登記謄本、被 繼承人及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並陳報訴訟標的價額, 經原告於105年1月30日收受之(見卷第35、36頁),原告並 未依期補正之;再經本院於105年3月9日裁命「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訴訟標的之價額(即以被代位 人林寶蘭應繼分比例計算之遺產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已繳裁判費1000元,請自行 扣除)。若無法確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即應依同法第77條之 12『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規定,以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65萬元之標準,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萬7335元(已繳裁判費1000元 ,請自行扣除)。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原告於105年3月10日收受該裁定,對於本院以「訴 訟標的之價額(即以被代位人林寶蘭應繼分比例計算之遺產 價額)。若無法確定訴訟標的價額者應以165萬元計算其價 額」之核定,並未於10日之抗告期間內提出抗告,則本件就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已確定,復參照前開之判例意旨,縱 法院核定補繳之數額超過其應繳裁判費之數額,原告仍應依 裁定繳納。
三、是原告代位被告林桂仱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與被告林桂仱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被告 林桂仱就被繼承人林查某之遺產繼承按應繼分比例可獲得之 利益計算之,本件原告所列遺產,為宜蘭縣五結鄉○○○段 0○0○0地號土地全部,經以其土地價額再以林桂仱之應繼 分計算之,應為2,531,165元,原告應繳裁判費為26,146元
,無論是原裁定所命之17,335元或應繳納之26,146元裁判費 ,原告均未為之,係以錯誤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債權額184, 174元繳納1,990元之裁判費,顯未依補正裁定繳納,且迄今 已逾補正期限仍未繳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