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5年度,3號
ILDV,105,家陸許,3,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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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周華献
非訟代理人 倪南國
相 對 人 鐘文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二00九)雁民一初字第四五一號民事判決書准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華献與相對人鐘文烟原係夫妻,嗣 經大陸地區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以(2009)雁民一 初字第451 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裁定認可等語。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周華献所為主張,業據提出委託書、大陸地區湖南省 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2009)雁民一初字第451 號民事判 決書暨生效證明書及湖南省衡陽市雁城公證處公證書等件在 卷為證,且湖南省衡陽市雁城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業經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予以認證等情,亦有該基金會(105 )中核字第024460號、(105 )中核字第024470號及(105 )中核字第024455號證明附卷足考。總上,本院認大陸地區 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2009)雁民一初字第451 號 民事判決書之內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 俗,爰依上開規定予以認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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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