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591號
ILDV,105,司促,1591,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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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1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吳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貳佰陸拾捌
  元,及其中本金伍萬捌仟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
  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加收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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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