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49號
ILDV,105,司促,1449,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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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馬麗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叁佰陸拾壹
  元,及其中本金肆萬肆仟叁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馬麗珠於094年0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
  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5,361元整未為
  清償(含年費600元整、消費款31,228元整、預借現金13,079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368元整及違約金6,086元整),雖經
  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44,307元整自098年04月14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5,000元整。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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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