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49號
ILDV,105,司促,1349,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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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嵐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零壹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嵐茵於民國103年8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7191元及費用124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
  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嵐茵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9325元│0000000000│03月 21日  │      │點七九    │
│  │   │681    │起     │      │       │
├──┼───┼─────┼──────┼──────┼───────┤
│ 002│新臺幣│李嵐茵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37254│0000000000│03月 21日  │      │       │
│  │元  │681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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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