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嵐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零壹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嵐茵於民國103年8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7191元及費用124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
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嵐茵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9325元│0000000000│03月 21日 │ │點七九 │
│ │ │681 │起 │ │ │
├──┼───┼─────┼──────┼──────┼───────┤
│ 002│新臺幣│李嵐茵 456│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37254│0000000000│03月 21日 │ │ │
│ │元 │681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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