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51號
ILDV,104,訴,351,2016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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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1謝建豐(原名謝建豊)
       2李謝沛于(原名李謝秋香)
       3謝秋淑 
       4謝秋子 
       5謝武賢 
       7謝振雄 
       8謝武男 
      10謝武信 
      11謝素貞 
      12謝素乙 
      13謝串珠 
      14游黃阿鳳
      15游東穎 
      16游本華 
      17游淑玲 
      18游淑芬 
被 上 訴 人 劉世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23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78萬1540元(即應返還土地面積206.04平方公尺×
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萬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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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