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世薰
訴訟代理人 楊德海律師
被 告 大業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宏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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