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109號
ILDV,104,司拍,109,2016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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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林引仁
相 對 人 家樂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群智
本院於105年2月3日所為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邱青成』之記載與附表編號1關於所有權人欄『邱青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家樂富建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有首揭說明之誤載,自應予以裁定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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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樂富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富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