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05號
ILDM,105,聲,205,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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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黃仕賢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仕賢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宜蘭縣蘇澳鎮○○里○○路○○○巷○號,且應於每日上、下午七時到九時之間,二次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報到。
理 由
一、被告黃仕賢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因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已無 事實足認有非予羈押不能進行審判之情形,本院因認被告已 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於提 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為避免被告再盜 伐森林,且為確保日後之審判、執行程序,並應予限制被告 住居於宜蘭縣蘇澳鎮○○里○○路○○○巷○號,且應於每 日上、下午7時到9時之間,二次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 局馬賽派出所報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16 條之2第4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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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