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三號 原 告 地○○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被 告 丑○○ 宙○○ 巳○○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一七九巷六 卯○○ 辰○○ 寅○○ 子○○ 乙○○○ 己○○○ D○○○ 丙○○○ 未○○ 酉○○ 申○○ 黃○○ J○○ R○○ E○○○ P○○ O○○ Q○○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鄰○○街一六八巷二弄 S○○○ T○○ N○○ I○○ 甲○○ C○○○ 庚○○ 辛○○ 午○○ 戌○○ 天○○ 壬○○ 宇 ○ 亥○○ H○○○ 戊○○ 玄 ○ F○○ 被告癸○○ 之承受訴訟人 李吟勝 丁○○ 右四十一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M○○○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K○○ 被 告 B○○ A○○ L○○○ G○○○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謝靜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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