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7年度,1213號
TNDV,87,訴,1213,200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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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三號
  原   告  地○○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被   告  丑○○   
         宙○○   
         巳○○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一七九巷六
               
         卯○○   
         辰○○   
         寅○○   
         子○○   
         乙○○○  
         己○○○  
         D○○○  
         丙○○○  
         未○○   
         酉○○   
         申○○   
         黃○○   
               
         J○○   
               
         R○○   
         E○○○  
         P○○   
         O○○   
         Q○○   住台北縣土城市○○里○○鄰○○街一六八巷二弄
               
         S○○○  
         T○○   
               
         N○○   
         I○○   
         甲○○   
         C○○○  
         庚○○   
               
         辛○○   
         午○○   
         戌○○   
         天○○   
         壬○○   
         宇 ○   
         亥○○   
         H○○○  
         戊○○   
         玄 ○   
               
         F○○   
  被告癸○○
  之承受訴訟人 李吟勝   
         丁○○   
  右四十一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M○○○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K○○   
  被   告  B○○   
         A○○   
         L○○○  
               
         G○○○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謝靜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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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