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原 告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段鍾沂 法定代理人 段鍾沂 原 告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建輝 法定代理人 周建輝 原 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輝 原 告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人鳳 原 告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力森 原 告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岳奇 法定代理人 李岳奇 原 告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邁里 原 告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復明 原 告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明 原 告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鐘潭 原 告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依田巽 右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昌政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勇 奮 法 官 鄭 燕 璘 法 官 王 立 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 貞 妙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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