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4年度,13號
ILDM,104,智簡,13,201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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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孝股
被   告 林志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緝字第206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07號、104年度偵緝
字第20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緝
字第1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芳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林志芳明知於犯罪集團專門收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 現象層出不窮之際,若將自己之銀行帳戶金融卡提供他人 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 後,再加以提領之用,並能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犯 罪,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6年 5月至97年4月間不詳時間,將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 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申請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兆豐帳戶)及萬泰商業銀行(現為凱基商業銀行)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凱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與真 實年籍姓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人使用。嗣該真實年籍姓 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人取得林志芳上開帳戶之金融卡、 密碼後,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及詐欺取財之 犯意,明知如附件一所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審定號 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法商路易登馬爾悌耶公司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附件二所示註冊 /審定號0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固喜歡固喜公司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使用,均用於手提 包等商品,且均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 ,亦不得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竟於附表壹所示「被害 人遭詐騙過程」欄位所載時間、以所載方式,在雅虎奇摩 拍賣網站上,向附表壹所示被害人魏筱筠、鄭家屏、區淑 雯、黃郁涵、陳怡君、劉佩姍訛稱為真品,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匯款購買,而販售如附表貳所示印有前開仿冒商標之 手提包共計7只,經送路易登馬爾悌耶公司及固喜歡固喜



公司授權權利人鑑定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及宜 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二、證據: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林志芳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本 院卷第25頁背面至第26頁、第36頁至第37頁),核與證人 即附表貳編號三被害人區淑雯、編號四被害人黃郁涵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證人即附表貳編號一被害人魏筱 筠、編號二被害人鄭家屏、編號五被害人陳怡君、編號六 被害人劉佩姍於警詢之證述在卷可證,復有如附表壹證據 欄所示之鑑定證明書、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網頁、貨運單、 轉帳交易明細、鑑定證明書及仿冒商標商品照片等資料在 卷足資佐證。
(二)再詐欺集團經常以收購方式大量取得他人之存款帳戶,亦 常以應徵工作、質押借款、辦理貸款為由,誘使他人提供 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俗稱人頭戶),以隱匿其財產犯罪 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確保因自己 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亦經坊 間書報雜誌、影音媒體多所報導及再三披露而為眾所周知 之情事,是以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 為犯罪工具,亦為一般生活所應有之認知。是縱令提供者 在提供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初,其主觀尚無「必然 引發該詐騙集團萌生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之確信,然衡諸 常情及提供者智識暨社會經驗,一般人對於「提供自己帳 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足以使『該他人及與之有犯意聯絡者 』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一節,理當有所預見。準此,本件 被告對於上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持以從事詐欺取 財犯罪之用,理當有所預見,猶執意交付他人使用,顯見 其對於上開帳戶果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違反商標法 帳戶之用,亦非違背其本意。據上,在在足徵被告在預見 將其所有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大陸地區成年使 用,對該蒐集帳戶之人將可能以該帳戶供作詐欺取財、違 反商標法之非法用途之下,竟不違背其本意,仍提供其所 有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是被告具有幫助 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三)綜上,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商標法關於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處罰,並非當然包括 不法得利之意義在內,其雖為欺騙其他之人而侵害他人商 標專用權,然其行為若未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之要件時,既 非可繩以刑法詐欺之罪,仍僅能依商標法中有關之規定處 罰,則其於侵害商標專用權外,若有詐欺之行為者,當應 另成立詐欺罪,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834號判決可資 參照。經查,附表貳所示扣案包包7只為仿冒商標商品, 被告將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年籍 姓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人使用,該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 大陸地區成年人取得林志芳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密碼後,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佯稱為正品皮包之詐術,致令如附 表壹編號一被害人魏筱筠、編號二被害人鄭家屏、編號三 被害人區淑雯、編號四被害人黃郁涵、編號五被害人陳怡 君、編號六被害人劉佩姍陷於錯誤,而各交付附表壹所示 價金,揆諸前揭說明,該不詳真實姓名年籍男子所為除違 反商標法規定外,當應另成立詐欺罪。又按刑法上之幫助 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 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經 查,被告依卷內全部事證,僅有提供本件如犯罪事實所載 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 陸地區成年人使用之事實,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 參與詐欺取財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行為,是被告所 為,僅係參與詐欺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 行為之情下,應認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 犯。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 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商標法 第八十二條原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 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商標法則將上 開條文移列至第九十七條,並變更構成要件之範圍,修正 為:「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 方式為之者,亦同。」,雖法定刑並未變更,惟修正後第 九十七條所欲規範者,為修正後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 行為主體以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且增列意圖販賣



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並明確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 式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 品之行為列為處罰之對象(新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修正理 由第一至四項參照)。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商標法第 九十七條之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四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即103年6月20 日起發生效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原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全文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 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另新增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全文為:「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 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 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 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 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此次修正將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之罰金刑度提高,並對於具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之四第一項各款情形之詐欺行為,新增較普通詐欺罪更重 之處罰規定,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 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適用被告 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商標法第八 十二條之幫助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交付上開金 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該真實姓名不詳年籍大陸地區成年 人後,該真實姓名不詳年籍大陸地區成年人先後多次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及詐欺取財犯行,雖時間有所間隔,惟衡酌 該大陸地區不詳成年人均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以其所 申請之帳號刊登仿冒商標商品訊息,並訛稱為真品,使被 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價金,又該真實姓名不詳年籍大陸地 區成年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侵害如附件一



易登馬爾悌耶公司及附件二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權人之 法益,均屬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僅構成刑法第三十條、修正 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幫助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惟 取得被告上開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大陸地區成年人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外,尚有訛稱為真品 之行為,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另構成詐欺取財罪,已如 前述,且此部分雖未據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記載,惟 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 係,本院並已當庭告知被告變更法條,無礙於被告之防禦 ,自得逕予審理。而被告以一幫助行為,使該真實姓名不 詳年籍大陸地區成年人對附表壹編號一被害人魏筱筠、編 號二被害人鄭家屏、編號三被害人區淑雯、編號四被害人 黃郁涵、編號五被害人陳怡君、編號六被害人劉佩姍為詐 欺取財行為及販賣侵害如附件一路易登馬爾悌耶公司及附 件二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權人商標商品,為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之行為 僅止於幫助,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僅就附表壹編號一、二、四、五、 六之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未及於附表壹編號三被害人 區淑雯部分,惟此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4年度偵緝字第1231號移送併辦)與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部分既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業經移送 併案審理,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就此 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併予審理。又併辦意旨雖認 被告係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詐欺取財犯意犯之,而為 正犯,然被告係提供如犯罪事實所載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 、密碼等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人使用, 供其詐騙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依目前卷證資料,並無 證據證明被告即為詐騙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人,併辦意 旨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併辦意旨之認定,容有誤會, 此部分復未據起訴,非起訴效力所及,移送併辦所指被告 為詐騙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正犯部分,容有誤會,附此 說明。
(六)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大陸地區成 年人使用,非法販賣仿冒商品及詐騙使用,助長其以網頁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詐騙之方式營利,侵害附件壹、貳路 易登馬爾悌耶公司及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權人之法益,並



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自非可取,且致使社會 正常交易安全受有相當之影響,使犯罪追查趨於複雜,及 間接助長詐騙犯罪,使附表壹編號一被害人魏筱筠、編號 二被害人鄭家屏、編號三被害人區淑雯、編號四被害人黃 郁涵、編號五被害人陳怡君、編號六被害人劉佩姍因此分 別受有上開之財物損失等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並兼衡其 前於95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宜簡字第 22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被告高商畢業 之智識程度(審理中自陳),暨其犯後迄今尚未賠償被害 人損失,復經通緝始行到案,惟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七)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被告幫助之正犯即真 實年籍姓名不詳大陸地區成年人所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案件而查獲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修正前商標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項,第三百條、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標法第八 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94.2.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
│編號│被害人│被害人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及金額│被害人遭詐騙過程 │ 證據 │
├──┼───┼───────┼───────┼───────────┼──────────────┤
│一 │魏筱筠│96年4月13日下 │匯入兆豐國際商│中國大陸地區某不詳人士│1.被告於本院之供述(104年度 │
│ │ │午5時35分 │業銀行宜蘭分行│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 │ 智簡字第13號卷第25頁背面、│
│ │ │ │00000000000號 │以其所申請之「vissa66 │ 第36至37頁) │
│ │ │ │帳戶30000元 │」帳號刊登出售LV M9534│2.證人魏筱筠於警詢之證述(內│
│ │ ├───────┼───────┤607最新限量款鉚釘拼接 │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 │ │96年4月13日下 │匯入兆豐國際商│肩包黑色(附購買影印本│ 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保二(一)│
│ │ │午1時37分 │業銀行宜蘭分行│)之訊息,並陳列使用仿│ (1)警北字第0000000000號 │
│ │ │ │00000000000號 │冒之LV商標之肩包相片;│ 卷〈以下簡稱保二警北字第 │
│ │ │ │帳戶3000元 │嗣於96年4月13日上午11 │ 0000000000號卷〉第3至5頁)│
│ │ │ │ │時52分許,魏筱筠向其詢│3.證人趙俊堯於警詢之證述(保│
│ │ │ │ │問是否真品時,佯稱該皮│ 二警北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 │ │ │ │包為真品,致魏筱筠因而│ 6至7頁) │
│ │ │ │ │陷於錯誤,分別於左列時│4.LV鑑定證明書(保二警北字第│
│ │ │ │ │間匯入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0000000000號卷第8至11頁) │
│ │ │ │ │戶購買該仿冒LV商標之肩│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 │ │ │ │包。嗣魏筱筠收取肩背包│ 索服務(保二警北字第096001│
│ │ │ │ │後,發現為仿冒商標商品│ 4339號卷第11-1頁) │
│ │ │ │ │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6.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保 │
│ │ │ │ │ │ 二警北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 │ │ │ │ │ 12至13頁、第17至19頁、第28│
│ │ │ │ │ │ 至33頁) │
│ │ │ │ │ │7.鉚釘拼接肩包照片(保二警北│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0至27│
│ │ │ │ │ │ 頁) │
│ │ │ │ │ │8.貨運收據(保二警北字第0960│
│ │ │ │ │ │ 014339號卷第34頁) │
│ │ │ │ │ │9.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明細單(保二警北字第096001│




│ │ │ │ │ │ 4339號卷第35頁) │
│ │ │ │ │ │1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宜蘭分行 │
│ │ │ │ │ │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96)│
│ │ │ │ │ │ 兆銀宜字第0067號函暨所附 │
│ │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資料│
│ │ │ │ │ │ (保二警北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卷第36至38頁) │
│ │ │ │ │ │11.現場採證照片(保二警北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41頁) │
│ │ │ │ │ │1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
│ │ │ │ │ │ 兆銀總票據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函檢送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相關交易明細(宜蘭地檢104│
│ │ │ │ │ │ 年度偵緝字第206號第57頁、│
│ │ │ │ │ │ 第65頁背面) │
├──┼───┼───────┼───────┼───────────┼──────────────┤
│二 │鄭家屏│96年9月3日 │匯入中國信託宜│中國大陸地區某不詳人士│1.被告於本院之供述(104年度 │
│ │ │ │蘭分行00000000│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 │ 智簡字第13號卷第25頁背面、│
│ │ │ │6817號帳戶3850│以其所申請之「vipbagtw│ 第36至37頁) │
│ │ │ │0元 │」帳號刊登出售LV銀色 │2.證人鄭家屏於警詢之證述(保│
│ │ │ │ │Speedy手提包之訊息,並│ 二警北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 │ │ │ │於購買資訊中載明保證真│ 45至46頁) │
│ │ │ │ │品,致鄭家屏因而陷於錯│3.證人趙俊堯於警詢之證述(保│
│ │ │ │ │誤,於左列時間匯入左列│ 二警北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 │ │ │ │金額至左列帳戶購買該仿│ 46-1至47頁) │
│ │ │ │ │冒LV商標之手提包。嗣鄭│4.LV鑑定證明書(保二警北字第│
│ │ │ │ │家屏收取手提包後,發現│ 0000000000號卷第48至51頁)│
│ │ │ │ │為仿冒商標商品始悉受騙│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 │ │ │ │,而報警處理。 │ 索服務(保二警北字第096001│
│ │ │ │ │ │ 4339號卷第52頁) │
│ │ │ │ │ │6.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保 │
│ │ │ │ │ │ 二警北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 │ │ │ │ │ 53至55頁、第61至74頁) │
│ │ │ │ │ │7.帳號登入IP查詢資料(保二警│
│ │ │ │ │ │ 北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6至│
│ │ │ │ │ │ 60頁) │
│ │ │ │ │ │8.匯款單據(保二警北字第0960│
│ │ │ │ │ │ 014339號卷第75頁) │
│ │ │ │ │ │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中信 │
│ │ │ │ │ │ 銀集作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
│ │ │ │ │ │ 附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資│
│ │ │ │ │ │ 料(保二警北字第0000000000│
│ │ │ │ │ │ 號卷第76至77頁) │
│ │ │ │ │ │10.現場採證照片(保二警北字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83頁) │
│ │ │ │ │ │11.IP位址查詢資料(96年度偵 │
│ │ │ │ │ │ 字第4728號第11至18頁) │
│ │ │ │ │ │1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函中華民國104年9月11 │
│ │ │ │ │ │ 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
│ │ │ │ │ │ 2號函檢送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相關交易明細(宜蘭地檢 │
│ │ │ │ │ │ 104年度偵緝字第206號卷第 │
│ │ │ │ │ │ 35頁、第55頁) │
├──┼───┼───────┼───────┼───────────┼──────────────┤
│三 │區淑雯│97年3月9日 │匯入萬泰商業銀│中國大陸地區某不詳人士│1.被告於本院之供述(104年度 │
│ │(提出│ │行(已改制為凱│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 │ 智簡字第13號卷第25頁背面、│
│ │告訴)│ │基商業銀行)宜│以其所申請之「gugu7575│ 第36至37頁) │
│ │ │ │蘭分行00000000│」帳號刊登出售LV經典胸│2.證人區淑雯於警詢之證述(臺│
│ │ │ │4705號帳戶6500│包絕對真品!附有購買證│ 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5678號 │
│ │ │ │元 │明之訊息,並陳列使用仿│ 卷第6至7頁) │
│ │ │ │ │冒之LV商標之胸包相片;│3.證人區淑雯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 │嗣區淑雯向其詢問是否真│ 已具結)(臺北地檢104年度 │
│ │ │ │ │品時,佯稱該胸包為真品│ 偵緝字第1231號卷第35至36頁│
│ │ │ │ │,致區淑雯因而陷於錯誤│ 、第57至58頁) │
│ │ │ │ │,於左列時間匯入左列金│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
│ │ │ │ │額至左列帳戶購買該仿冒│ 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LV商標之胸包。嗣區淑雯│ (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567│
│ │ │ │ │收取上開仿冒LV商標之胸│ 8號卷第4頁) │
│ │ │ │ │包後,發現為仿冒商標商│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
│ │ │ │ │品,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 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聯單(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 │ │ │ │ 15678號卷第5頁) │
│ │ │ │ │ │6.區淑雯所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 │ │ │ │ 存摺影本(臺北地檢97年度偵│
│ │ │ │ │ │ 字第15678號卷第8至9頁) │
│ │ │ │ │ │7.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臺 │
│ │ │ │ │ │ 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5678號 │




│ │ │ │ │ │ 卷第10至18頁) │
│ │ │ │ │ │8.萬泰商業銀行宜蘭分行中華民│
│ │ │ │ │ │ 國97年4月28日宜蘭字第09705│
│ │ │ │ │ │ 050017號函檢送000-00000000│
│ │ │ │ │ │ 4705號帳戶基本資料(臺北地│
│ │ │ │ │ │ 檢97年度偵字第15678號卷第1│
│ │ │ │ │ │ 9至21頁) │
│ │ │ │ │ │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
│ │ │ │ │ │ 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示簡便格式(臺北地檢97年度│
│ │ │ │ │ │ 偵字第15678號卷第27頁) │
│ │ │ │ │ │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 錄表(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 │
│ │ │ │ │ │ 第15678號卷第28至29頁) │
│ │ │ │ │ │11.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5678│
│ │ │ │ │ │ 號卷第30頁) │
│ │ │ │ │ │12.萬泰商業銀行宜蘭分行中華 │
│ │ │ │ │ │ 民國97年8月7日宜蘭字第097│
│ │ │ │ │ │ 00000000號函檢送000000004│
│ │ │ │ │ │ 705號帳戶相關交易資料(臺│
│ │ │ │ │ │ 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5678號│
│ │ │ │ │ │ 卷第47頁、第56頁) │
│ │ │ │ │ │13.胸包之照片(臺北地檢104年│
│ │ │ │ │ │ 度偵緝字第1231號卷第59頁 │
│ │ │ │ │ │ ) │
│ │ │ │ │ │1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 │
│ │ │ │ │ │ 檢索服務(臺北地檢104年度│
│ │ │ │ │ │ 偵緝字第1231號卷第85頁) │
├──┼───┼───────┼───────┼───────────┼──────────────┤ │四 │黃郁涵│97年3月22日上 │匯入萬泰商業銀│中國大陸地區某不詳人士│1.被告於本院之供述(104年度 │
│ │ │午10時24分 │行(已改制為凱│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 │ 智簡字第13號卷第25頁背面、│
│ │ │ │基商業銀行)宜│以其所申請之「gugu7575│ 第36至37頁) │
│ │ │ │蘭分行00000000│」帳號刊登GUCCI金色鈴 │2.證人黃郁涵於警詢之證述(宜│
│ │ │ │4705號帳戶3000│鐺掛飾公仔包之訊息;嗣│ 蘭縣政府警察局警刑偵四字第│
│ │ │ │0元 │黃郁涵向其詢問是否真品│ 00000000000號卷〈以下簡稱 │
│ │ ├───────┼───────┤時,佯稱該公仔包為真品│ 警刑偵四第00000000000號卷 │
│ │ │97年3月22日下 │匯入萬泰商業銀│,並會附購買證明,若為│ 〉第1至2頁) │
│ │ │午5時31分 │行(已改制為凱│仿冒品願全額退款並負法│3.證人黃郁涵於偵查中之證述(│
│ │ │ │基商業銀行)宜│律責任等語,致黃郁涵因│ 已具結)(宜蘭地檢97年度偵│




│ │ │ │蘭分行00000000│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左列│ 字第1999號卷第20至21頁) │
│ │ │ │4705號帳戶3000│時間匯入左列金額至左列│4.證人蕭竹君於警詢之證述(宜│
│ │ │ │元 │帳戶購買該仿冒GUCCI商 │ 蘭地檢97年度偵字第1999號卷│
│ │ │ │ │標之公仔包及其他三個皮│ 第13至15頁) │
│ │ │ │ │包(該三個皮包未寄送出│5.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警 │
│ │ │ │ │貨)。嗣黃郁涵收取上開│ 刑偵四字第00000000000號卷 │
│ │ │ │ │仿冒GUCCI商標之公仔包 │ 第3至6頁) │
│ │ │ │ │後,發現為仿冒商標商品│6.帳號登入IP查詢資料(警刑偵│
│ │ │ │ │,始悉受騙而報警處理。│ 四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7至│
│ │ │ │ │ │ 23頁) │
│ │ │ │ │ │7.萬泰商業銀行宜蘭分行中華民│
│ │ │ │ │ │ 國97年4月10日宜蘭字第09705│
│ │ │ │ │ │ 050013號函檢送000-00000000│
│ │ │ │ │ │ 4705號帳戶基本資料暨相關交│
│ │ │ │ │ │ 易明細(警刑偵四字第009711│
│ │ │ │ │ │ 04809號卷第24至27頁) │
│ │ │ │ │ │8.IP位址查詢資料(宜蘭地檢97│
│ │ │ │ │ │ 年度偵字第1999號第5至6頁)│
│ │ │ │ │ │9.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 │ │ │ │ │ 索服務(宜蘭地檢97年度偵字│
│ │ │ │ │ │ 第1999號第36頁) │
│ │ │ │ │ │10.宜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查 │
│ │ │ │ │ │ 隊查獲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 │
│ │ │ │ │ │ 價表(宜蘭地檢97年度偵字 │
│ │ │ │ │ │ 第1999號第38頁) │
│ │ │ │ │ │11.GUCCI鑑定證明書(宜蘭地檢│
│ │ │ │ │ │ 97年度偵字第1999號第40至 │
│ │ │ │ │ │ 43頁) │
├──┼───┼───────┼───────┼───────────┼──────────────┤
│五 │陳怡君│97年3月23日 │匯入萬泰商業銀│某不詳人士於YAHOO奇摩 │1.被告於本院之供述(104年度 │
│ │ │ │行(已改制為凱│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請之│ 智簡字第13號卷第25頁背面、│
│ │ │ │基商業銀行)宜│「ever000000 」帳號分 │ 第36至37頁) │
│ │ │ │蘭分行00000000│別刊登出售LV老花SPEEDY│2.證人陳怡君於警詢之證述(內│
│ │ │ │4705號帳戶1106│30 M41526 LV 的入門必 │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 │ │ │0元 │備款附有購買證明及絕對│ 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保二(一)│
│ │ ├───────┼───────┤真品!LV NeverFull單肩│ (1)警創字第0000000000號 │
│ │ │97年3月26日 │匯入萬泰商業銀│包M40156,今年最熱賣的│ 卷〈以下簡稱保二警創字第 │
│ │ │ │行(已改制為凱│包包,專櫃售完之訊息;│ 0000000000號卷〉第1至4頁)│
│ │ │ │基商業銀行)宜│嗣陳怡君向其詢問是否均│3.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保 │
│ │ │ │蘭分行00000000│有購買證明時及維修相關│ 二警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 │ │ │4705號帳戶1250│問題時,佯稱均會附上購│ 5至15頁) │
│ │ │ │0元 │買證明,且日後有需要可│4.匯款相關單據(保二警創字第│
│ │ │ │ │送往專賣店維修,致陳怡│ 0000000000號卷第16頁) │
│ │ │ │ │君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5.萬泰商業銀行宜蘭分行中華民│
│ │ │ │ │左列時間匯入左列金額至│ 國97年5月9日宜蘭字第097050│
│ │ │ │ │左列帳戶購買前開手提包│ 5001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 │
│ │ │ │ │及單肩包2個。嗣陳怡君 │ 號帳戶基本資料(保二警創字│
│ │ │ │ │收取上開仿冒LV商標之手│ 第0000000000號卷第26至27頁│
│ │ │ │ │提包及單肩包後,發現為│ ) │
│ │ │ │ │仿冒商標商品,始悉受騙│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 │ │ │ │而報警處理。 │ 華民國104年9月14日凱銀存匯│
│ │ │ │ │ │ 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050│
│ │ │ │ │ │ 000000000號帳戶相關交易資 │
│ │ │ │ │ │ 料(宜蘭地檢104年度偵緝字 │
│ │ │ │ │ │ 第206號卷第69頁、第74頁正 │
│ │ │ │ │ │ 背面) │
│ │ │ │ │ │7.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一大一中隊│
│ │ │ │ │ │ 臺北分隊查獲林志芳違反商標│
│ │ │ │ │ │ 法查扣物估價表(保二警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32頁) │
│ │ │ │ │ │8.LV鑑定證明書(保二警創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卷第31頁) │
├──┼───┼───────┼───────┼───────────┼──────────────┤
│六 │劉佩姍│97年4月3日 │匯入萬泰商業銀│中國大陸地區某不詳人士│1.被告於本院之供述(104年度 │
│ │ │ │行(已改制為凱│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 │ 智簡字第13號卷第25頁背面、│
│ │ │ │基商業銀行)宜│以其所申請之「tab54123│ 第36至37頁) │
│ │ │ │蘭分行00000000│00」帳號刊登出售GUCCI │2.證人劉佩姍於警詢之證述(保│
│ │ │ │4705號帳戶8800│皮包之訊息,並陳列使用│ 二警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 │ │ │元 │仿冒之GUCCI商標之皮包 │ 17至18頁) │
│ │ │ │ │相片;嗣劉佩姍向其詢問│3.YAHOO奇摩拍賣網頁資料(保 │
│ │ │ │ │是否真品時,佯稱該皮包│ 二警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 │ │ │ │為真品,致劉佩姍因而陷│ 19至22頁) │
│ │ │ │ │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入│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購買│ 表(保二警創字第0000000000│
│ │ │ │ │該仿冒GUCCI商標之皮包 │ 號卷第23頁) │
│ │ │ │ │。嗣劉佩姍收取上開仿冒│5.貨運收據(保二警創字第0970│
│ │ │ │ │GUCCI商標之包包後,發 │ 012282號卷第23頁) │
│ │ │ │ │現為仿冒商標商品,始悉│6.萬泰商業銀行宜蘭分行中華民│
│ │ │ │ │受騙而報警處理。 │ 國97年5月9日宜蘭字第097050│
│ │ │ │ │ │ 50019號函檢附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基本資料(保二警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26至27頁│
│ │ │ │ │ │ ) │
│ │ │ │ │ │7.GUCCI鑑定證明書(保二警創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3至34│
│ │ │ │ │ │ 頁) │
│ │ │ │ │ │8.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
│ │ │ │ │ │ 索服務(保二警創字第097001│
│ │ │ │ │ │ 2282號卷第35頁) │
│ │ │ │ │ │9.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一大一中隊│
│ │ │ │ │ │ 臺北分隊查獲林志芳違反商標│
│ │ │ │ │ │ 法查扣物估價表(保二警創字│
│ │ │ │ │ │ 第0000000000號卷第36頁) │
│ │ │ │ │ │10.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凱銀 │
│ │ │ │ │ │ 存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
│ │ │ │ │ │ 送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 │
│ │ │ │ │ │ 交易資料(宜蘭地檢104年度│
│ │ │ │ │ │ 偵緝字第206號卷第69頁、第│
│ │ │ │ │ │ 74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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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喜歡固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