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秋水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四年度偵字
第四八三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相姦罪,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前因犯竊盜及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各以九十八年 度易字第一五五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六號、九十八年 度訴字第三五七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七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五月、六月、八月、八月、四月確定,再經本院以九 十九年度聲字第七0二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 另其所犯森林法、竊盜及毒品等案件,則分別經本院、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 二九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三八號及九十八年度審訴字 第七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月、三月、一年、九 月確定,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七 八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前開各罪經接續 執行後,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縮刑假釋出監,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執行完 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甲○○(通姦行為業據配偶乙○ ○撤回告訴,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先後於一百零三 年二月十日、同年四月十三日、同年四月二十七日、同年七 月二十四日及同年八月二十五日,分別在宜蘭縣宜蘭市夏威 夷汽車旅館、同縣市歐遊汽車旅館、同縣礁溪鄉某汽車旅館 、同縣宜蘭市歐遊汽車旅館、同縣市夏威夷汽車旅館內與甲 ○○為性交行為而相姦共計五次。嗣丙○○因不滿甲○○與 之疏遠,竟自同年十月一日起,不斷傳送簡訊予甲○○表達 愛意與情緒且望能保持聯繫但均未獲具體回應後,竟先於同 年十月十七日凌晨零時四分許,傳送內容為「CD的事我不 是跟妳說了嗎,是我好玩的心態就把它給錄音,裡頭是什麼 妳因該知道吧,好吧是這樣的,哈尼我受不了..了,(又問 到)是哈尼利害還是老?利害(回答)是哈尼利害,(又問 到)怎麼濕了一大片(回答)都是哈尼害的啦是哈尼把我操
到腳軟的內容妳比我了解吧,每次都是從妳口中很自然叫出 來的大概是這樣子」之簡訊予甲○○,又於同年月十九日六 時八分許,傳送內容為「現今的妳離不離婚好像跟我沒關係 吧!因為妳在也不可能接受我了吧,我也不想跟你一子扯下 去了,至於CD之事嗎,目前我可以向妳保證絕對不會外流 ,放心吧一點我目前可以做的到,已後我就不知道了,妳就 繼續封鎖我的電話沒關係,萬一有一天我想不開時,到時候 可能會有關心妳的人一定會有的」之簡訊予甲○○,再於同 年月二十一日十一時二十四分及十三時四十分許,傳送「我 會讓妳知道,妳對我所做的事付出代價,我會讓所有認識你 的人多知道這件事,就從台泥先」及「妳說什麼,又是誰熊 抱妳,不柏怎樣,只是要讓所有的人知道妳美麗的叫聲,包 括妳們雙方的家人,我會讓妳身敗名裂」之簡訊予甲○○, 而以加害名譽之惡害通知甲○○,致使甲○○恐遭其散布其 等發生性交行為之事予他人而心生畏懼。
二、案經乙○○、甲○○訴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到庭坦承確於事 實欄所示時間傳送事實欄所載簡訊予被害人甲○○無誤,惟 矢口否認曾於事實欄所列時間與被害人甲○○發生性交行為 ,亦執:其寄發前揭簡訊並無恫嚇之意等語置辯。然按,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 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仍非法 所不許。況男女間之性交行為,原屬隱密私諱之事,除行為 人外,外人本不易查知,尚非不得依其他相關之直接、間接 證據及情況證據,佐以一般社會生活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加以認定,並非唯有目擊性器官結合之直接證據始得證明。 即以通姦、相姦罪之犯罪型態,因其隱密之特性,迨難於犯 罪之進行中當場查獲並採有直接證據,是認通姦、相姦罪之 事實依據,本應綜合全部卷證,依社會經驗足認行為人確有 通姦、相姦罪行為時,其罪證即屬明確。申言之,間接證據 雖不具有直接證據立即而明顯之證據力,惟非不可借助於各 種間接證據綜合判斷,本於一般經驗法則據以推論,交互印 證被告之犯行。秉此,總據證人即被害人甲○○於偵審中到 庭就其與被告丙○○發生性交行為之時間、地點之明確證詞 ,佐以卷附宜蘭縣宜蘭市歐遊汽車旅館之統一發票及卷附被 害人甲○○翻拍簡訊所示,被告丙○○因不滿被害人甲○○ 與之斷卻聯繫,竟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連續掣發簡訊 表達思念情意與濃烈愛意而望能續與被害人甲○○保持聯絡
或維持關係,更以將其等發生性交行為之錄音CD交予被害 人甲○○之夫或他人之方式要脅被害人甲○○與其夫離婚之 簡訊內容,即「對了謝謝妳告訴我CD不能拿出來,一但拿 出來他就有證據,告我們了,真是謝謝妳,妳我今日會走到 這樣,我真的很難過,對於愛妳的心真的沒有改變,還是愛 妳」、「妳不要怪我,我有說過,我快撐不下去,但是妳根 本不想理我,妳對我說的全是借口,(所信)有了前兩位的 教訓,讓我知道一定要保護自己,妳不是常說要跟他離婚, 他就是不肯談嗎,經過這次妳可以跟他談看看,因為從來沒 人可以忍受妻子三番二次的給他當烏?」、「CD的事我不 是跟妳說了嗎,是我好玩的心態就把它給錄音,裡頭是什麼 妳因該知道吧,好吧是這樣的,哈尼我受不了..了,(又問 到)是哈尼利害還是老?利害(回答)是哈尼利害,(又問 到)怎麼濕了一大片(回答)都是哈尼害的啦是哈尼把我操 到腳軟的內容妳比我了解吧,每次都是從妳口中很自然叫出 來的大概是這樣子」、「現今的妳離不離婚好像跟我沒關係 吧!因為妳在也不可能接受我了吧,我也不想跟你一子扯下 去了,至於CD之事嗎,目前我可以向妳保證絕對不會外流 ,放心吧這一點我目前可以做的到,已後我就不知道了,妳 就繼續封鎖我的電話沒關係,萬一有一天我想不開時,到時 候可能會有關心妳的人一定會有的」、「我怎會那麼笨,那 麼容易就相信,他是不可會跟妳離婚的,或許是我的愛情毒 癮太深了,就算給他烏龜當,他也不會跟妳離婚的,我真的 太傻了,傷妳那麼深,妳怎麼可能會在接受我呢,我知道該 怎麼做了」、「我會讓妳知道,妳對我所做的事付出代價, 我會讓所有認識你的人多知道這件事,就從台泥先」及「妳 說什麼,又是誰熊抱妳,不柏怎樣,只是要讓所有的人知道 妳美麗的叫聲,包括妳們雙方的家人,我會讓妳身敗名裂」 等語,衡諸一般社會生活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並交互印證 ,自堪認定被告丙○○確於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與被害人 甲○○發生性交行為,且因事後不滿被害人甲○○拒再往來 ,遂以加害名譽之惡害通知被害人甲○○,致使被害人甲○ ○恐其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之事遭其夫或他人知悉而心生畏 懼甚明。綜上,被告丙○○空言否認洵屬卸責避究之語而無 可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各該犯行胥足認定,皆應依 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與被害人甲○○前後五次相姦犯行,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 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時,始屬包括一罪之接續 犯。查被告所犯五次相姦犯行,就構成要件觀之並不具有反 覆實施之意涵,且其與被害人甲○○發生性交行為之時間多 間隔數月,實難認有時、地密接之情形而難認係接續犯而論 以一罪。另被告丙○○寄發簡訊而以加害名譽之惡害通知被 害人甲○○,致使被害人甲○○恐其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之 事遭其夫或他人知悉而心生畏懼之所為,則係犯刑法第三百 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惟被告雖於事實欄所載時間先後 掣發多則簡訊恫嚇被害人甲○○,然均侵害同一法益,且此 部分之數行為或係同時同地或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致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尚難以強行分開,故在刑法評價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並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爰就被告所犯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至公訴人起訴 雖未論及被告丙○○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十一時二十 四分及十三時四十分許,傳送「我會讓妳知道,妳對我所做 的事付出代價,我會讓所有認識你的人多知道這件事,就從 台泥先」及「妳說什麼,又是誰熊抱妳,不柏怎樣,只是要 讓所有的人知道妳美麗的叫聲,包括妳們雙方的家人,我會 讓妳身敗名裂」之簡訊而以加害名譽之惡害通知被害人甲○ ○,致使被害人甲○○恐遭被告散布其等性交之事予其夫或 他人而心生畏懼等情,然本院既認被告歷次掣發之恐嚇簡訊 乃屬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故公訴人起訴未論及之上揭恐嚇簡 訊,自仍為起訴效力所及而為本院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再者,被告丙○○所犯之五次相姦罪與一次恐嚇危害安全罪 ,則因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應分論併罰之。末查,被告丙 ○○有如事實欄所列之法院科刑與執行完畢紀錄,見卷附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是其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 畢後,五年內再犯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前開六罪,皆為累 犯,各應依法加重其刑。審酌被告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破壞 他人家庭關係和諧與美滿,更因不滿被害人甲○○欲斷絕關 係即掣送多則簡訊予以恫嚇、要脅,犯後猶空言否認圖求卸 責而未見悔意,且迄今仍未能得被害人甲○○或告訴人乙○ ○之諒解與其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