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71號
SLDV,105,除,171,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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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詠利皮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43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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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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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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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詠利皮飾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76,600元 │CDA1150225│104年11月10日 │
│ │吳惠美 │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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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利皮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