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34號
SLDV,105,除,134,2016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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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上文 
代 理 人 鍾玲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 │ │ │ │ │(新臺幣)│ │
├──┼────┼────┼────┼─────┼─────┼──────┤
│ 1 │萬通食品│華南商業│京華堂實│JD4716343 │40,000元 │104年6月30日│
│ │廠股份有│銀行股份│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 │樟樹灣分│ │ │ │ │
│ │ │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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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