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宋毓俊
被 告 李佳純
李佳穗
李佳蓉
李銘碩
李佳美
李佳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卓忠三律師
楊政達律師
被 告 李明聰
杜珠治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 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28日送達原告 本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5頁)。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