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42號
SLDV,105,重訴,142,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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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黃淑華 
      鐘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2月1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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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