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3號
SLDV,105,訴,33,2016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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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劉柏廷 
訴訟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儒 
被   告 郭興隆 
      郭保全 
訴訟代理人 郭添枝 
被   告 郭如泉 
      郭李春 
      郭慧芸即郭慧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地目道、面積一九一平方公尺),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郭李春郭慧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 地(地目道、面積191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 所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附表所示。系爭土地因共有人就管 理使用並無共識,現閒置中,共有人就系爭土地應如何分割 亦無共識,無法協議分割。因系爭土地共有人多達6人,如 原物分割將使土地細分至難以利用,無法發揮系爭土地之經 濟效益,原物分割顯有困難。為此請求變賣系爭土地,並將 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並聲明:⒈ 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所示應有 部分比例分配之;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 例負擔。
二、被告郭興隆郭保全郭如泉則以:系爭土地為道路用地, 該道路現為葫東街17巷,左右兩側為兩層樓舊公寓,當初是 地主與建商合建,地主分幾戶,後來才知道系爭土地割出來 後還登記在地主名下,系爭土地現為既成巷道供兩側公寓住 戶使用,並同意原告主張之變價分割等語。
三、被告郭李春郭慧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為系爭土地 之共有人,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證。而系 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共有人間並無 不分割之特約,則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應予准許。 ㈡關於分割方法之考量:
⒈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 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 ,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 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 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 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 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應採變價分割之方式,按兩造持分比例分 配價金等語,此分割方式亦為被告郭興隆郭保全郭如泉 所贊成,惟被告郭李春郭慧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表明分割方式。查系爭土地之地目為道,現為臺 北市士林區葫東街17巷,並供道路兩側公寓住戶進出使用, 是採原物分割之方式,不僅各共有人無法按其分得部分單獨 使用,同時亦將使系爭土地細分,無法發揮整體經濟效用, 是採原物分割之方式,顯非適當。
⒊本院綜合審酌前情,考量以變賣共有物方式為分割時,依民 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即兩造任一方仍有依相同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而得取得完整之系爭土地以供使用。是本院 認系爭土地之分割,以變賣共有物,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 比例分配價金之方式為當。
五、從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並定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 之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 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院認本件分 割共有物部分之訴訟費用,應參酌兩造於分割後所得之利益 及兩造就系爭不動產各自享有之應有部分之比例等一切情事 ,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七、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5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附表
┌───┬──────────┐
│共有人│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 │
├───┼──────────┤
劉柏廷│ 十二分之一 │
├───┼──────────┤
郭興隆│ 四分之一 │
├───┼──────────┤
郭保全│ 四分之一 │
├───┼──────────┤
郭如泉│ 四分之一 │
├───┼──────────┤
郭李春│ 十二分之一 │
├───┼──────────┤
郭慧芸│ 十二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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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