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林敬祥
被 告 李宗信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宗信、債務人胡泉
源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宗信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伍仟壹
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