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50號
SLDV,105,補,450,201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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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李建城 
      李國聖 
      鄭驊君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木源黃進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
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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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