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25號
SLDV,105,補,425,201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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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
陸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陸萬肆仟零伍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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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